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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外参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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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2020-02-13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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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第二章促进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

 二、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贸易展览会

 (一)支持对象

  东莞企业(单位)参加《境内外贸易型展会推荐目录》(详见附件)和经市商务局同意备案的展览会,对其参展的展位费和特装布展费给予资助。

 本项目只支持参展单位租用展位(含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费用和特装布展费。

(二)支持标准

 按展位费、特装布展费的实际发生费用50%予以支持,其中:特装布展费境外最高支持2000元/平方米,每个参展单位每次展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10万元。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2.境外展会项目(重点)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含展位数量价格的展览合同或确认书的复印件;

4)如通过第三方机构参展,需提供第三方获展会主办方授权、代理或委托组展的证明的复印件;

5)相关展位特装布展费合同的复印件;

6)展位费、特装布展费的银行汇款证明及票据的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

7)能证明参展人员与参展单位关系的有效文件:如法定代表人证明、股东证明、董事名册、企业为参加人员购买的社保等证明资料;以及参展人员待删除信息复印件;

8)含参展人员的展位外观的彩色照片两张(不同角度,可见展位号及企业名称)。

注:外文资料需提供有效翻译件。

(四)受理科室

 境外项目:市商务局贸易促进科(会展科)

 三、支持企业组团参加境内外贸易展览会

 (一)支持对象

 1.自行组团参展。对在我市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商(协)会、组展经营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有组织发动企业能力的单位和企业,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自行组织我市企业参加指定的境内外贸易型展览会,每个展会达20个国际标准展位以上(含20个)的。

2.市商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团参展。由市商务部门自行组织或通过委托合同委托在我市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商(协)会及企业组织我市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的。

(二)支持标准

1.自行组团参展:由组织单位按参展单位的实际数量申报。⑴参展展位费、特装布展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资助,其中:特装布展费境外最高支持2000元/平方米,每个参展单位同一展会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万元。⑵对组织单位按照每个国际标准展位2000元(境外展)予以组展奖励。

2. 市商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组织或委托组团参展的,由市商务局提前报送市财政局备案并纳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实际资助费用超过年度预算额度的,从现有额度内调剂解决,或通过协议方式由组织单位或参展单位自行承担。资助内容可包括展位费、特装布展费、人员差旅费、公共布展费、展品运输费、公共宣传费、组织费用等,其中人员差旅费仅限于经济舱机票、双标住宿,每个单位资助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

(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境外自行组团参展: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组织单位登记证复印件;

3)参加单位及人员名单;

4)参团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或组织单位与展会方订购展位的协议,及相关费用明细证明资料;

6)各参展企业相关展位特装布展费的合同;

7)相关费用的银行汇款证明复印件、票据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

8)含参展人员的展位外观的彩色照片两张(不同角度,可见展位号及企业名称);

9)能证明参展人员与企业关系的文件:如法定代表人证明、股东证明、企业为参加人员购买的社保证明,以及人员待删除信息复印件。

2. 市商务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组团参展

境外组团参展: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市商务部门委托组团合同的复印件(市商务部门自行组织的不需要);

3)组织单位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市商务部门自行组织的不需要),参团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相关费用明细证明资料;

5)相关费用的银行汇款证明复印件、票据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

6)含参展人员的展位外观的彩色照片两张(不同角度,可见展位号及企业名称);

7)能证明参展人员与参展单位关系的文件:如法定代表人证明、股东证明、参展单位为参加人员购买的社保等证明资料,以及人员待删除信息复印件。

(四)受理科室

 境外项目:市商务局贸易促进科(会展科)

(五)注意事项

1.人员费用及出访时间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公布的标准执行。

2.非《境内外贸易型展会推荐目录》指定的境内、外行业知名展览会,由镇街、园区的商务部门或市相关行业协会推荐,且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可纳入资助范围。

3.凡申请自行组团的组织单位,申报指南公布之后,需提前一个月向市商务局境外自行组团参展的组织单位的提供以下备案资料:(1)申请报告;(2)境外组展机构邀请函;(3)参加企业名单;(4)参展安排(需包含每个商贸活动的详细介绍);(5)费用明细(需区分出机票、住宿及展位费金额)。

4.本项目由组织单位统一集中汇总申报,资助企业的资金直接拨付到组织单位账号。组织单位在收到财政划拨的资金后,必须及时兑付至有关项目参加单位,并要求项目参加单位开具收款收据(必须有收款单位盖章),组织单位同时在往来账中单独核算。组织单位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拨企业补助款,并将银行汇款单复印件于拨款公示后15个工作日送市商务局受理科室备案。

5.公共布展费用是指为突出整体形象,扩大宣传效果,组团单位进行公共布展所支出的费用,企业单独进行的特装及布展不计入本项费用内;公共宣传费是指项目组织单位在展览会现场、刊物及其他媒体上宣传我市社会、经济情况以及参展企业所发生的宣传费用。

6.外文资料需提供有效翻译件。

7.同一项目已享受市级部门其他财政资金同类资助的,不予重复资助。

    以上就是东莞市企业国外参展补贴标准,企业国外参展每个地方的补贴申请政策都不一样,企业需根据所在地区的标准进行申报,如有疑问可咨询当地有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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