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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外参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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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2020-02-13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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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国外展的企业越来越多,国家与各地政府也将对国外参展的企业给予相应的补贴,深圳及山东等地的补贴政策已经公布,那么广东东莞的国外参展补贴政策有哪些规定呢?该如何申报呢?

申报须知:

一、申请本指南所列资助的单位须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及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本指南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二、申报单位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以后,即可在“项目信息”中打印申请表格,连同本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相关纸质资料,提交至市商务局专项资金集中受理窗口或对应业务科室。申报时间以提交完整纸质资料时间为准,只进行网上申报而未提交纸质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三、纸质材料复印件的内容必须清晰明确,按顺序装订成册,每页加盖公章,如文件内容为外文,必须后附中文翻译件。递交材料时,银行汇款凭证和票据 、收据(限于境外)需提供原件到市商务局专项资金集中受理窗口查验,其他原件备查。

四、资助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如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助总额已达到申报单位实际支出数,市财政不再给予资助。对于配套资助的,市财政资助加上配套国家、省财政资助经费的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

五、每个纳入资助范围的项目,单笔费用支出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须通过申报单位银行账户付款。以货款抵扣、折让等方式支付费用的,不予纳入资助的范围。

六、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由申报单位工作人员报送申报资料,须出示待删除信息,不接受中介公司申办。

七、本指南所规定的“外贸企业”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八、以外币支付的费用,应按费用支付凭证发生日待删除信息,并列出折算公式。费用支出笔数较多的项目,申报单位应编制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汇总表。

九、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三)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的具体范围>的通知》(东财〔2016〕83号)和《关于东莞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7〕98号)规定不应予以资助的其它情形:

1.自申报年度前三年的1月1日起至公示期结束止,在经营活动中如因违反有关财经、税务、工商、环保、节能、劳动、社保、安全生产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相关部门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有关人员在服务于待删除信息书、单次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反法规所得等行政处罚的;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因走私罪而被海关部门认定失信的。

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贪污、截留、挪用财政资金,被相关部门处罚,尚在取消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期内的。

3.重点用能单位上年度节能考核不通过的。

4.属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年度经市统计局统计的研发投入为零的。

5.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3〕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和产业项目(课题)经费监管的暂行规定》(东监发〔2015〕1号)等文件规定的其他不予资助的范围。

十、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和真实负责(由申报单位出具书面责任保证书),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反法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一、本指南适用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发生的项目,每年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当年实施完成的项目原则上最迟于下一年的第一季度内(3月31日前)提出申请,2016年项目的受理期限适当延迟至2017年9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收到申报单位完整的申报资料后,市商务局原则上于6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原则上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进行资金下达,由市商务局按程序拨付到各申报单位并进行信息公开。拨款公示请登录市商务局网站通知公告栏或市财政局网站(业务专栏-外经金融科专栏)查询。如申报单位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应在审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市商务局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属资助范围的,纳入下一期项目资助计划内;逾期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十二、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单位)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收到资助或奖励资金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对资助或奖励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十三、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财政配套资助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会函〔2014〕164号)的规定,企业在申请市财政配套资助时,符合申请条件但未按规定缴交路桥年票费的,对其保留享受相关政策的资格并告知情况,待其缴清年票欠费后再进行奖励、资助。

十四、专项资金咨询热线:12345。

十五、本申报指南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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