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制造厂和自制、改造的要求
制造厂应对起重机的金属结构、零部件、外购件、安全防护装置等质量全面负责。产品质量应不低于专业标准和其它有关标准的规定。
5.2.1.1 对于自制或改造的起重机械,应先提出设计方案、图纸、计算书和所依据的标准、质量保证措施,报主管部门审批,同级劳动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制造或改造。
5.2.1.2 起重机械制造和改造后,应按有关标准的要求试验合格。
5.2.1.3 起重机的专业制造厂,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要的设备、技术力量、检验条件和管理制度。起重机械产品应向劳动人事部委托的单位登记、检验并取得合格证。
5.2.1.4 起重机发生重大设备事故,如确属设计、制造原因引起的,制造厂应承担责任。对产品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制造厂应吊销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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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司机室:
关于净空高度,各国规定情况见表3。
根据我国司机身高情况、我国以前的使用情况和国际标准的情况,取为2.0m,认为是合适的。
关于按司机室外有无走台规定门的开向,是考虑建立一种习惯,当出现紧急情况时,不必多费思考就能顺利地退出。
关于1050mm高度的栏杆,从安全考虑要求每根栏条中间能承受100Kgf的力而无
--082明显弯曲,是按NF E52 数值。对于工
--122作中,持物状态下发生事故时,认为对防止坠落是够用的。
关于司机室内的温度界限,是按国务院1956年5月25日全体会议第29次会议通过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要求的。
关于高温工作环境,受热辐射的窗玻璃规定采用防红外线钢化玻璃,从征求意见情况看,没有明显的反对意见,但是有的单位提出购买困难。对此,经了解国外标准的规定,是普遍要求装钢化玻璃(或叫安全玻璃)的,所以我们认为要求不高,是能够做到的。
(2)1.5~1.9 关于栏杆、梯子、走台:
关于其他栏杆的安全要求,直梯、阶梯的安全要求及平台、走台的安全要求,基本上与1983年发布的几份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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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起重机的明显位置应有清晰的金属标牌,标牌应有下述内容:
a.起重机名称、型号;
b.额定起重能力;
c.制造厂名、出厂日期;
d.其它所需的参数和内容。
5.2.2.4 起重机无论在停止或进行转动状态下与周围建筑物或固定设备等,均应保持一定的间隙。凡有可能通行的间隙不得小于400mm。
5.2.3 对司机的要求
5.2.3.1 司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