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达不到上述要求,应降低额定起重能力至80%;也可由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额定起重能力使用。吊运时,总工程师应在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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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b.所有的安全、防护装置;
c.线路、罐、容器阀、泵、液压或气动的其它部件的泄漏情况及工作性能;
d.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
e.制动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损情况;
f.钢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
g.链条的磨损、变形、伸长情况;
h.捆绑、吊挂链和钢丝绳及辅具。
5.3.1.3 定期检查应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的程度,确定检查周期,但不得少于每年一次,一般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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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机构不能开动;
c.司机室设在运动部分时,进入司机室的通道口,应设联锁保护装置。当通道口的门打开时,起重机的运行机构不能开动。
4.2.9 水平仪,应具有检查打支腿的起重机倾斜度的良好性能。
4.2.10 防止吊臂后倾装置,应保证当变幅机构的行程开关失灵时,能阻止吊臂后倾。
4.2.11 极限力矩限制装置,应保证当旋转阻力矩大于设计规定的力矩时,能发生滑动而起保护作用。
4.2.12 缓冲器,应具有吸收运动机构的能量并减少冲击的良好性能。
4.2.13 夹轨钳和锚定装置或铁鞋,对于在轨道上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其夹轨钳及锚定装置或铁鞋应能各自独立承受非工作状态下的最大风力,而不致被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