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的操作,只应由下述人员进行:
a.经考试合格的司机;
b.司机直接监督下的学习满半年以上的学徒工等受训人员;
c.为了执行任务需要进行操作的维修、检测人员;
d.经上级任命的劳动安全监察员。
5.2.3.2 司机应符合下述条件:
a.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b.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在0.7以上,无色盲;
c.听力应满足具体工作条件要求。
5.2.3.3 司机应熟悉下述知识:
a.所操纵的起重机各机构的构造和技术性能;
b.起重机操作规程,本规程及有关法令;
c.安全运行要求;
d.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
e.原动机和电气方面的基本知识;
f.指挥信号;
g.保养和基本的维修知识。
山东宝宇起重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起重机经常性检查的内容;
b.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情况;
c.主要零部件的磨损、裂纹、变形等情况;
d.指标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
e.动力系统和控制器等。
5.3.2 维修
5.3.2.1 维修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5.3.2.2 结构件需焊修时,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要求,焊接质量应符合要求。
5.3.2.3 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保养、维修及人工润滑。
5.3.2.4 维修时,应符合下述要求:
a.将起重机移至不影响其它起重机的位置,对因条件限制,不能作到以上要求时,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或设置监护人员;
b.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c.切断主电源、加锁或悬挂标志牌。标志牌应放在有关人员能看清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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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流动式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i.对无反接制动性能的起重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
5.1.2.3 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
如达不到上述要求,应降低额定起重能力至80%;也可由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额定起重能力使用。吊运时,总工程师应在场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