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制造厂和自制、改造的要求
制造厂应对起重机的金属结构、零部件、外购件、安全防护装置等质量全面负责。产品质量应不低于专业标准和其它有关标准的规定。
5.2.1.1 对于自制或改造的起重机械,应先提出设计方案、图纸、计算书和所依据的标准、质量保证措施,报主管部门审批,同级劳动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制造或改造。
5.2.1.2 起重机械制造和改造后,应按有关标准的要求试验合格。
5.2.1.3 起重机的专业制造厂,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要的设备、技术力量、检验条件和管理制度。起重机械产品应向劳动人事部委托的单位登记、检验并取得合格证。
5.2.1.4 起重机发生重大设备事故,如确属设计、制造原因引起的,制造厂应承担责任。对产品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制造厂应吊销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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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起重机的明显位置应有清晰的金属标牌,标牌应有下述内容:
a.起重机名称、型号;
b.额定起重能力;
c.制造厂名、出厂日期;
d.其它所需的参数和内容。
5.2.2.4 起重机无论在停止或进行转动状态下与周围建筑物或固定设备等,均应保持一定的间隙。凡有可能通行的间隙不得小于400mm。
5.2.3 对司机的要求
5.2.3.1 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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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位于大车滑线端时,通向起重机的梯子和走台与滑线间应设置防护板;
b.桥式起重机大车滑线端的端梁下,应设置防护板,以防止吊具或钢丝绳与滑线的意外接触;
c.桥式起重机作多层布置时,下层起重机的滑线应沿全长设置防护板;
d.其它使用滑线的起重机,对易发生触电的部位应设置防护装置。
4.2.23 倒退报警装置,流动式起重机向倒退方向运行时,应发出清晰的报警音响信号和明灭相间的灯光信号。
4.2.24 起重机上外露的、有伤人可能的活动零部件,如开式齿轮、联轴器、传动轴、链轮、链条、传动带、皮带轮等,均应装设防护罩。
4.2.25 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其电气设备应装设防雨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