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会计证培训班-《财经法规》第二章上课同步练习-判断题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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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三)判断题:
1.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该票据无效。 ( )
2.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伞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 )
3.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如果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书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
4.某单位出纳填写一张金额为6007.14的票据时,将中文大写金额写为“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该写法错误。 ( )
5.如果票据和结算凭证上阿拉伯数字金额为16409. 02,则其中文大写金额应为: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玖元贰分。 ( )
6.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如果不一致的,以中文大写的金额为准。 ( )
7.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 )
8.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 )
9. 2009年7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支票可以实现全国范围内互通使用。 ( )
10,支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持票人作出相应说明后,付款人仍应付款。 ( )
11.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
12.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
13.因注册验资在银行开设临时存款账户的单位,若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该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缴人账户。 ( )
14.银行对1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 )
15.为了便于结算,一个单位可以同时在几家金融机构开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 )
16.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称为保证。( )
17.存款人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可以用于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
18.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
19.倮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 )
20.支票是由银行签发的,由存款人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
21.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签发支票的金额都不得超过签发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银行存款金额。( )
2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备票据上的效力。 ( )
23.财政部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 )
24.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限于确定的票据债务人,凡对被保证的票据债务人享有权利的一切票据权利人,均可依该保证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 )
25.只有在汇款没有从汇出银行汇出的前提下,汇款人才可以申请退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