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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会计从业资格证培训会计结算制度知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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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15-12-15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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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会计从业资格证培训《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二章会计结算法律制度主要知识点:
本章介绍结算法律制度,在客观题及案例分析题中均可考查。本章涉及的知识点比较多,各知识点容易混淆,尤其在票据中涉及的各种期限、记载事项等,建议总结对比记忆。同时要注意对内容的理解,达到对各种题型均能灵活应对的程度。
本章主要考点
(一)支付结算的相关概念及其法律构成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三)票据的相关概念
(四)各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使用范围和开户要求
(五)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和现金的内部控制
(六)票据和结算凭证填写的基本要求
(七)支票、商业汇票、银行卡、汇兑结算方式的规定,并能综合分析具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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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法律制度
现金结算:
范围:除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外,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使用现金也不能超过结算起点(1000元)。
限额:一般不超过“3~5天”的日常零星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基本要求: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如当日有困难,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不准“坐支”现金
内部控制: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越权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支付结算概述:
特征: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主要法律依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
基本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
办理要求:
基本要求: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而应追究“刑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它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填写要求: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应在其前加“零”;
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银行结算账户:
分类:
存款人不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用途不同: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开户地的不同: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原则:一个基本账户原则,自主选挥原则、守法合规原则、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开立,变更撤销:实名开立,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开户资料的变更。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消银行结算账户。
法律责任:非经营性存款人:1000元
经营性存款人:1000元;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
票据结算方式:
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票据权力与责任: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责任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一不记载票据无效
相对记载事项——不记载不按法律规定执行
相对记载事项——不记载不产生法律效力
任意记载事项——不记载不产生法律效力,记载则产生法律效力。
票据丧失的补救: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支票:注意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相对记载事项只有两项,无“付款日期”。
商业汇票:只有商业汇票才能承兑;付款人在承前为付款人,在承兑后为承兑人。
银行汇票:注意绝对记载事项与本票和支票进行区分。
本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无“付款人名称”,支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无“收款人名称”和“金额”。
银行本票: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银行卡:分类:重点掌握贷记卡,准贷记卡,单位卡与单位人民币卡相关规定。
账户与交易:掌握申请,注销和挂失。
其它结算方式:
汇兑:分为“电汇”和“信汇”两种(区分撤销和退汇)。
委托收款: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
托收承付:托收承付结算每笔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的结算起点为1000元。
国内信用证: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
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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