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商标注册证》的您,这些事儿得知道!
想必大家都会有这样一个疑问,拿到《商标注册证》了是不是就万事大吉了?答案是否定的,纵观目前的商标使用市场,商标纠纷等情况还是层出不穷,如此辛苦才拿到梦寐以求的商标注册证,不好好使用怎么能行。那么如何正确有效的使用呢?
首先
商标注册成功你可享有以下8大权
1、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在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2、许可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3、独占权: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4、投资权:商标注册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5、转让权: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
6、禁止权:对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予以制止。
7、质押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经营活动中以其注册商标设立质押。
8、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其次
使用商标过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1、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若注册人名义、地址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向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变更申请。
2、商标注册人超过《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标志®的,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3、注册商标应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
4、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体、图形或者其组合方式;若有改变依法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5、商标注册人可以通将商标转让给他人。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商标局审核并发予《商标转让证明》后商标权归受让人所有。
6、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若需继续使用的,应当提前一年向商标局办理续展申请。
7、商标注册人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如果注册商标自核准之日起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任何人有权利提出撤销。
8、注册商标可以进行价值评估,可以质押。质押的,出质人和质权人也是需要签订书面质权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质权登记申请,并由商标局进行公告。
9、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10、注册商标是无形资产,每十年续展一次则可永远存在。注册人应当规范使用,持续使用,方可发挥其最大的价值。
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拟提高
傅政华在说明中还介绍,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加大了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惩罚力度。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草案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侵权赔偿数额计算倍数,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到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300万提高到500万,以给予权利人更加充分的补偿。此外,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材料、工具加大处置力度。草案增加相应规定,规定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此外,为了做好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实施日期拟为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
强化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正案(草案),傅政华在说明中说,草案进一步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草案中增加以电子侵入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以及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情形。
此外,草案还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纳入侵犯商业秘密责任主体的范围,也进一步强化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草案增加规定,对于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收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1倍以上5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对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难以确定的,法院判决的最高赔偿限额由300万提高到500万。草案还加大了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增加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将罚款上线由50万、300万分别提高到100万、500万。
行政机关对商业秘密需承担保密义务
此次修法也涉及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法修正案草案,傅政华在说明中提到,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进一步增强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的公平*、公正*和平等*,草案中增加了“非歧视”原则。
此外,为了进一步加强相对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提交的商业秘密等信息的保护,草案增加规定,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得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得除外。
而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过程中对知识产权得保护,草案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直接或间接要求转让技术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