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有关规定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均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依法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 注册de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注册de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de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五十一条 注册de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de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de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de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de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de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de造、擅自制造的注册de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de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de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三条 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de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de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de造注册de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de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de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de院起诉。
第五十四条 对侵犯注册de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三条 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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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诉江南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被业界称为“同人作品第一案”。同人作品究竟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同人作者使用金庸的角色形象进行创作,是否侵害角色商业化使用权?本案判决书将为你一一道来。
案例简介
原告金庸创作并发表了《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等15部武侠小说,在包括中国大陆在内的华语地区广泛传播。2015年,原告发现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发行的小说《此间的少年》中,所描写人物的名称均来源于他的发表过的作品,且人物间的关系、*格特征及故事情节与其上述作品实质*相似,原告认为《此间的少年》的创作构成著作权侵权,被告杨治、联合出版公司等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天河法院认为:首先《此间的少年》为被告重新创作的文字作品,其与原告作品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格特征和故事情节在整体上仅存抽象的形式相似*,二者不够成实质*相似,不构成对原告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另外,通过文字作品塑造而成的角色形象与通过美术作品、商标标识或其他形式表现出来的角色形象相比,缺乏形象*与具体*,原告主张的被告侵害角色商业化使用权未给予支持。其次,原告作品元素在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情况下,在整体上仍可能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被告杨治以及出版公司借助原告作品的影响力,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出版发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二审正在进行中。
点评
本案基于原告为著名武侠小说作家的特殊身份,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业界称为“同人作品第一案”。诉争事项涉及“同人作品”的法律地位问题,以及同人作品的创作与著作权侵权判断标准之间的关系。该案判决不仅为认识和理解同人作品面临的法律风险带来启发,也对于我国同人作品的发展以及侵权认定问题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