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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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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山东 济南市
最后更新: 2021-12-02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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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mal align=center style=tt-align:center;> 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市发展战略,提升企业新型能力建设,促进数字化转型升级,根据《山东各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是指贯彻《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充分发挥企业“战略-优势-能力”主线、助推企业在未来获得可持续的竞争优势(以下简称“两化融合贯标”)。

第三条  本细则涉及的奖励资金,是指济南市工业发展扶持资金中用于支持两化融合高质量发展,推动“智造济南”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  实施两化融合贯标奖励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区县政府制定两化融合贯标配套奖励措施,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两化融合贯标企业的奖励。

第二章  奖励标准、支持方式和申报条件

第六条  奖励标准

normal align=justify style=tt-indent:21.0000pt;tt-align:justify;> (一)对获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A、AA、AAA、AAAA的数字化转型企业,分别一次给予10万元、20万元(A)、30万元(AAA以上级别)奖励,高不超过30万元。在政策有效期内,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升级的企业享受级别“补差”奖励。

(二)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GB/T 23001-2017)贯标而未执行新型能力分级的企业,给予一次30万元奖励。

(三)对被评定为两化融合贯标示范项目的,给予50万元奖励(含已兑现的贯标奖励)。

(四)对被评定为两化融合贯标示范企业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含已兑现的贯标奖励)。

第七条  支持方式

项目采取资金奖励的方式进行扶持。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是在山东省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主体是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项目实施地在本市范围内。

(三)企业信用良好,被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对象不得申报。

(四)申报奖励资金的项目和单位还应当符合当年申报通知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企业申请

企业按照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向所在区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材料审核

(一)区县初审。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要求,对企业申报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和企业,出具审核意见,会同本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上报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

(二)市级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核定奖励金额。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研究确定拟给予奖补的企业名单及奖补金额,并按规定向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奖励资金意见。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的奖励资金意见安排资金,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区县下达奖励资金。

(三)区县财政部门收到两化融合贯标奖励资金后应及时拨付至企业。

第四章  责任分工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企业开展两化融合贯标奖励资金申报工作,提出奖励资金安排意见建议;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奖励资金申请材料的受理汇总,出具初审和推荐意见,同时对资金的使用做好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两化融合贯标奖励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奖励资金计划做好资金拨付工作,配合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对其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负责,并对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以及项目实施进度、实施效果承担直接主体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获得两化融合贯标奖励资金的企业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停止其奖励资金申报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与我市已出台的财政扶持政策存在重叠的部分,按照“就高不重”的原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normal align=justify style=tt-align:justify;>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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