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允许进口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未完成之前,仍可以继续进口;完成注册登记的,仅允许从注册登记的生产、加工企业进口。
3、用于加工饲料的原粮参见进境原粮相关检验检疫规定。
4、从2013年1月1日起启运的进口饲料原料,在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和进口报检时,均应按农业部1773号公告提供《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复印件)。
5、根据最新风险分析结果和农业部1773号公告,停止饲用可可壳进口。
6、此次更新暂停了巴基斯坦、越南、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加拿大有关加工植物源性蛋白饲料产品输华贸易。
7、自2014年1月8日起,暂停受理审批巴基斯坦、越南、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加拿大(菜籽粕除外)有关加工植物源性蛋白饲料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之前已受理和批准的许可证继续有效,用完为止。
8、 新增苏丹苜蓿草输华贸易。
9、 新增毛里塔尼亚鱼粉、鱼油输华贸易。
10、新增美国甜菜粕输华贸易。
11、新增蒙古国天然饲草输华贸易。
12、新增巴基斯坦菜籽粕输华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