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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我国检察制度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人事改革。党的十八界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简单讲,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以检察官专业化为理论基础,核心在于突出检察官的司法属性,维护其独立的司法人格,形成以检察官为核心的权力运行模式和资源分配模式,其最终目的是去除司法人员身份泛化的弊端,实现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更好的保证案件质量,维护司法权威。”但是,目前我国除了在上海部分地区试点实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制度外,大部分地区仍在继续原来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B区检察机关是我国基层检察机关的组成部分,其现行检察人员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具有代表性。笔者结合长期在B区检察院从事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分析实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必要性,以期对推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有所裨益。

  一、我国现行检察人员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以B检察院区为例,我国现存检察人员管理制度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

  (一)行政管理色彩严重

  1.我国检察机关内部检察人员管理混同,行政管理色彩浓重,检察职能与行政职能不分,检察官和其他行政工作人员一样,采取行政职级管理。一方面,使检察官与行政人员之间的界限模糊,无法突出检察官在检察院的主体地位,不利于增强检察官的荣誉感、责任心。另一方面,检察制度附属于行政管理制度的现状,强化了上下级之间的服从和依赖,无法凸显检察官的司法属性,使得检察官在行使职权时,难以实现责、权、利相统一,制约着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打击检察官工作积极性。

  2.地方党政机关干预办案,检察官难以独立行使职权。由于检察院的人事管理权(人员编制、录用任免、工作考核、职务晋升等)、财政经费等均受地方党政机关控制,检察机关与地方党政机关存在依附关系。这种依附关系,一方面,使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一旦涉及地方利益,往往受到诸多干扰,阻碍司法独立。另一方面,这种依附关系容易助长检察官的“官本位”思想,无法确立检察官的“案本位”思想,不利于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

  (二)资源配置不合理

  检察院内部资源配置不合理,检察队伍庞大,但办案人员急缺,比例十分不协调。以B区检察院为例,B区检察院除领导外工作人员总数共计 93 人,而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的人员只有 48人,所占比例仅为 51%。其余部门工作人员(包括政治处、行政科、办公室、研究室、监察科、预防科、法警队、技术科等)占了 49%,这一部分人从事检察事务性工作,不属于办案人员。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的人员中,有部分人员未通过司法考试,不具有办案资格;而从事检察事务性工作的人员中,含有部分具有办案资格的检察官、助理检察官。让没有办案资格的人员从事检察业务工作,让有办案资格的人员从事非业务性工作,都是一种司法资源的浪费,影响了检察权的优化配置,不利于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且,B区检察院没有专门的书记员,办理案件的检察官除了审查案件还要做大量的辅助性、事务性、技术含量底的工作,如:送达告知文书、制作庭审记录、接待当事人、整理卷宗等等,这样的人员配置结构,必然造成办案效率低下,办案质量得不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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