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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15-07-28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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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新《商标法》主要修改内容解读(一)

1、增加诚实信用原则条款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影响: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写入《商标法》,目的在于倡导市场主体从事有关商标的活动时应诚实守信,同时对当前日益猖獗的商标抢注行为予以规制。可以预见的是,该条款将在日后的商标确权以及维权案件中作为兜底性条款被大量适用。

2、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十五条增加第二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影响:增加此条款的目的主要在于防止将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抢先进行注册,此修改在原有规定基础之上进一步加大了对已使用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有效的遏制频发的商标抢注现象。

3、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提高侵权赔偿额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新《商标法》还将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影响:上述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权利人维权成本过高、进行维权往往得不偿失的现象。此次修改将对商标权利人维护合法权益、打击商标侵权行为起到积极作用。


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之关系

     2013年商标法的重大修改之一是对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修改。2013年商标法在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中明确规定了混淆可能性要件,不仅切实反映了我国自1988年《商标法实施细则》以来商标实践的相关成果,也顺应了相关国际公约和世界各国或地区商标立法与司法发展的潮流,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

    然而,规定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商标法第57条第2项中的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概念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均是不清楚的。在进行商标侵权判断时相似性判断与混淆可能性判断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之间关系的不同理解对于商标注册和商标侵权判断具有重大影响。  

    从世界各国或地区商标法来看,就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的关系,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有三种主要立法例:一是以美国商标法为代表的混淆可能性吸收相似性的标准,二是以日本商标法为代表的混淆可能性内化于相似性的标准,三是以欧盟商标法为代表的以相似性为基础而以混淆可能性为限定条件的标准。

 由于已经有混淆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的最终限定条件,相似性标准可以略微低一些,从而既可以将那些明显不构成商标侵权的行为排除出去,简化商标侵权判断,同时又通过混淆可能性的配合不至于制裁那些不存在混淆可能性的商标使用行为。

 2013年商标法第三次修正,在商标实践中已经运用多年的混淆可能性最终被正式规定于商标法第57条第2项,商标实践中采用的“混淆性近似标准”也转变为“相似性+混淆可能性标准”。


   新商标法和新商标法实施细则在5月1日顺利实施,下面就一些受广大的中山商标注册申请人最关注和变化较大的几个方面发表短浅的个人见解。这次新修改的商标法在许多重要方面作了与时俱进的改进。

1、在审查周期上作了明确规定并首次以法律条文的方式加以确定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期限,这既对商标局提出了更高的确良要求,又顺应了广大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包括中山商标申请人)最为关心和迫切的要求,因为审批时间过长大大打击了他们的商标注册申请热情。商标法中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2、声音也可以注册申请成商标;

3、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使用,有明确的限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驰名商标”回归到最初的本质----即“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商标保护的法律措施,而不是一种荣誉;

4、商标的续展时间,是在期限届满前一年内都可以申请商标的续展,而不是过去商标法规定的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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