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新《商标法》主要修改内容解读之六
12、商标侵权判定中引入“容易导致混淆”要件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将原《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权情形进行了细分,对于不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情形的侵权判定增加了“容易导致混淆”的判定要件。
影响:该条款的修改明确了对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三种商标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判定,需要考虑是否满足“容易导致混淆”这一适用要件。
建议:作为商标权利人,在今后的维权案件中,对于他人不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商标使用行为,如果要想获得最终的侵权认定,需要注意在理由阐述及证据材料的组织上不要忽视对涉案商标的使用满足“容易导致混淆”这一要件的论述及证明。
浙江“喜爱果园”状告中山“喜庆果园”
今年3月,浙江一家饮料企业在申请证据保全后,一纸诉状把中山一家饮料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中山企业生产的喜庆果园商标,侵犯了浙江企业喜爱果园饮品的商标权,浙江企业索赔20万元。两种饮料仅一字之差,标识是否构成相近?记者昨日从市第二法院了解到,该院以两种饮料商标有差别,不构成侵权为由,一审驳回了浙江企业的诉求。
商标的注册是一件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首先要了解自己准备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已经被注册?如果未被注册的话,要知道自己的商标是否与别人家已经注册的商标在同一类或者相类似的商品是否相似?然后还得判断申请成功的概率有多大?这一系列前期的事宜要自己来完成的话也是不太容易的事情,后面还有准备申请的资料等事宜也是相当麻烦的。。建议广大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请委托有资质、正规的商标代理机构。这些代理机构都是经过专业培训的,且长期从事这方面的工作的人员在对商标申请的成功率等等方面也有着专业的判断。隔行如隔山,花个一千多块钱办成了一件大事,何乐而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