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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联邦知识产权,申请美国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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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17-03-17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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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说明

专利无效

专利权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并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该专利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公告的专利无效。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告。

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应递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据一式二份,申请书应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

(1)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与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

(2)未按照规定充分公开技术方案或撰写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

(3)修改超过原申请文件的表示范围的;

(4)不符合专利法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的;

(5)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共利益或妨害社会公德,或者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的;

(6)属于重复授权的情况的。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示,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受理后,申请人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还可以补充﹑修改﹑增加证据,在规定的一个月期间外提供新的证据或对原提供的证据作修改﹑补充的,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可不予考虑。

专利复审与无效宣告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公知技术是不能获得专利权的。专利实质审查中,由于具体技术的复杂性和文献检索的局限性,难免会有个别不具备专利条件的申请被授予了专利权。为此,专利法规定了宣告专利无效的程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某项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证据,对该项专利进行复审,进而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与抵触申请有关的无效宣告请求

抵触申请相关的无效宣告请求,对于公知公用的证据,应包括三个要素:

公开的日期是在该专利申请日之前;

公开的内容为该专利的主题或者实质性内容相同(如技术领域、发明目的、技术方案、预期效果等相同);

所做的公开能被公众得知。

也就是说何地、何时、何人、以何方式公开了何物或何方法。


日本专利制度简介

  日本专利包括发明(称作特许)、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日本发明专利是指针对产品技术结构、方法、工艺流程或工艺参数改进所提出的新法的技术方案。发明专利的效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医药品和农药发明专利有效期可申请延长,但不得超过5年。日本实用新型专是指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技术特征改进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无实质审查,一般申请日后6个月可授权,有效期为自申请日起10年。如果同为产品技术,则申请人可以选择申请发明专利还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日本外观设计专利是指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自注册日起20年。所接受的申请语言只有日语。

日本专利制度历史概况

  从1879年开始,日本政府研究建立专利制度。近年来,日本对日本专利法作了多次修改,其中1993年修改的主要内容是采用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无审查登记制度,即不再对实用新型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利期限由以前的10年改为6年(1994年1月1日实施)。1996年1月1日实施的修改法取消了公告制,把以前的专利权授权前异议改为授权后异议,缩短了审批和授权的时间。199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改法对专利收费作了新规定:取消以前的印花,直接交付现金。

日本专利类型

  发明专利: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医药品和农药可最多延长五年)。

实用新型专利:无实质审查,一般申请日后6个月可授权,实用新型专利自申请日起6年。

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的保护期自注册之日起为15年。

日本专利审查制度

  日本发明专利审查和中国发明专利审查类似,同样采用先申请原则;早期公开原则和请求审查原则。专利申请案于申请日(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公开。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3年内需请求实质审查。

日本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同样和中国新型专利审查类似,采用登记制度,无须实质审查即可获得专利权,5-7个月内准予注册,即可获得专利证书。

日本专利制度的特点

  一、日本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申请人须于提出申请前针对该新型的可注册性进行检索。如申请人未能履行此义务,其将无法主张该新型专利权。

二、日本的外观设计采用了局部外观设计注册制度,对某些具有局部特征的形态、形状,允许注册局部外观设计。如果运用这种新的局部外观设计注册制度,在注册了有特征的部分之后,遇到第三者采用了该有特征的部分,尽管整体不同,也能起诉其侵权。

三、计算机软件可在日本获得发明专利。

四、日本加速专利审查制度:

(1)是优先审查(preferential examination)制度,专利申请人或第三者都可以申请。

条件:

*已提交实审请求(可能同时提交了优先审查申请);

*该申请已被公布(公开);

*第三者正在实施权利要求的发明

(2)是早期审查(accelerated examination)制度,只有专利申请人可以申请。

可在提申请同时提加快审查请求,最快可在6个月获得授权,提加快请求要附加现有技术检索报告,此报告一般为专利代理人所做,知识产权局不提供检索服务,无规费,审查员受到请求和检索报告后进行检索和审查,是否能加快有风险。条件:

*已提交实审请求(可能同时提交了早期审查申请);

*还没有开始实质审查;

*及下列任意一种情况:

申请人或其被许可人正在实施或者在2年以内计划实施其权利要求的发明;

申请人在日本以外的国家提交了相应的专利申请;

申请人为学术团体,例如大学;或

申请人为小型企业或个人。

日本专利申请程序与费用

1.日本特许专利—发明专利

  1)、日本专利申请所需文件 :说明书暨图式(可送英文本,2个月内补日文译本);委任书(可后补);

2)日本特许专利申请优先权的,需要提供:

——他国一申请案之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出要主张优先权之申请案;

——申请时即需主张,优先权认证本可于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补呈日本政府;

——国内优先权于前案申请日起12个月内主张,且前案须放弃。

3)、日本专利审查程序:

——审查制;

——专利申请案于申请日(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公开;

——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3年内需请求实体审查。

4)、日本特许专利专利维持费:

注册前缴1-3年年费,注册日起第4年前开始逐年缴。

5)、日本特许专利期限:自申请日起20年。

2.日本实用新案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1)、日本专利申请所需文件:说明书暨图式(可送英文本,2个月内补日文译本);委任书(可后补)。

2)、日本实用新案专利申请优先权主张:

——他国一申请案之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出要主张优先权之申请案;

——申请时即需主张,优先权认证本可于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补呈日本政府。

3)、日本实用新案专利申请审查程序:注册制。

4)、日本实用新案专利专利维持费:

注册前缴1-3年年费,注册日起第4年前开始逐年缴。

5)、日本实用新案专利期限:

2005年(平成17年)4月1日以后:实用新案专利期限为申请日起 10年

1994年(平成6年)1月1日-2005年(平成17年)3月31日:实用新案专利期限为申请日起 6年

1988年(昭和63年)1月1日-1993年(平成5年)12月31日:实用新案专利期限为登记日起10年

补充说明:日本实用新案专利申请主张权利时须有专利局发给之技术评价书。

3.日本意匠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1)、日本意匠专利申请所需文件:说明书暨图式;委任书(可后补)。

2)、日本意匠专利申请优先权主张:

——他国一申请案之申请日起6个月内提出要主张优先权之申请案;

——申请时即需主张,优先权认证本可于3个月内补呈日本政府。

3)、日本意匠专利申请审查程序:审查制。

4)、日本意匠专利专利维持费:

注册前缴1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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