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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区域的企业名称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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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北京
最后更新: 2017-03-15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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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产品详细说明
 国家工商总局名称核:朱女士 18500994848  QQ:1774274726
核准名称急加、预后调整信息、含国际名称核准、含(中国)名称核准、 
疑难名称核准、解决锁定核名、中字头、国际头、重名等问题名称核准,
1、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3、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4、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 “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6、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7、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1)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2)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8、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1)国务院批准的;(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3)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9、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10、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一、申请不冠行政区划企业范围及条件 

(一)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已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 

(二)符合《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的内资企业集团及其母公司: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审批,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且名称中含书名号的出版企业、杂志社等,如“《×××》杂志社”。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国家工商总局申报。 

(二)申请人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向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三)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核准后30日内,将加盖企业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备案。 

三、提交材料 

(一)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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