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游戏出版备案和游戏运营备案?
网络游戏的运营需要办理网络游戏备案。这备案分为两种:游戏的出版备案和游戏的运营备案。游戏的出版备案审批机构在新闻出版总署,需要前置审批;而游戏的运营备案审批机构为文化部,这个在运营的30日内完成就可以。
游戏出版备案所需材料:
(一)
游戏介绍;
(二) 测试账号及密码(5组);
(三)
游戏屏蔽词库;
(四) 游戏脚本;
(五) 彩色游戏截图(需附图片说明);
(六)
防沉迷系统;
(七) 出版社审读报告;
(八) 出版合同;
(九)
出版与网络监管协议;
(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十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游戏运营备案所需材料:
(一)文化部网络游戏产品备案申报表;
(二)产品主题以及内容说明书;
(三)产品操作说明;
(四)产品样品(包括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盘为载体)三份,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具备最高管理权限(或最高游戏级别);
(五)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
(六)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自行审核结果(含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等。
竞业禁止协议和保密协议有什么不同?
竞业禁止协议与保密协议本质是一样的,都是从保护公司秘密的角度出发的。只不过保密协议是要求“不许说秘密”;而竞业禁止协议是要求“不许用秘密”。不说容易,但是不用就很难,因为员工离职后也是要继续工作才能维持生计,不许用秘密,不许从事同类竞争业务,无异于砸了饭碗。
竞业禁止协议不仅要求离职员工对其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而且在最长不超过两年内禁止从事同类竞争业务,但可以获得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低于原来每月工资的三分之二)。
保密协议并不禁止保密义务人从事竞争业务,仅仅明确约定其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因此无须用人单位支付保密费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