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金融办等11部门《关于印发<全省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市工商局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充分履行职能,积极开展清理规范工作,根据职责要求对此类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和广告宣传进行清理规范。目前,已有57户按整改要求将名称由“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变更为“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12户办理了住所变更;12户办理了注销登记;11户变更经营范围退出担保行业,对126户查无住所的予以监管锁定,20户吊销了营业执照。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二、关于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代理记账政策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