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4.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近日,市局召开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学习培训会,就开展清理规范“回头看”工作作出部署安排。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登记手续简便、市场需求较大、增长发展较快,受利益驱动的影响,少数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打着“高息”、“高额回报”的幌子,故意从事非法集资甚至诈骗违法行为,给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截至2014年11月26日,全市共有投资咨询和担保类公司621户,其中:融资性担保公司10户、小额贷款公司17户、典当公司18户、非融资性担保公司191户、投资管理公司216户、投资咨询公司169户。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精神,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四项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