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协议和保密协议有什么不同?
竞业禁止协议与保密协议本质是一样的,都是从保护公司秘密的角度出发的。只不过保密协议是要求“不许说秘密”;而竞业禁止协议是要求“不许用秘密”。不说容易,但是不用就很难,因为员工离职后也是要继续工作才能维持生计,不许用秘密,不许从事同类竞争业务,无异于砸了饭碗。
竞业禁止协议不仅要求离职员工对其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而且在最长不超过两年内禁止从事同类竞争业务,但可以获得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低于原来每月工资的三分之二)。
保密协议并不禁止保密义务人从事竞争业务,仅仅明确约定其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因此无须用人单位支付保密费为前提;
企业如何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才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
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此处的竞业限制,是指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的人员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
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和第24条的规定,签订一份公平、合法的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应注意以下方面:
(1)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限于用
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