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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知识产权,美国专利,美国专利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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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16-12-01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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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说明

PCT国际申请

PCT的含义

PCT =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专利合作条约 (PCT)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管理的在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下的一个方便专利申请人获得国际专利保护的国际性条约。现阶段PCT成员包括144个国家和地区。

申请人只要根据该条约提交一份国际专利申请,即可同时在所有成员国中要求对其发明进行保护。

PCT的主要特点

由一个局(受理局)完成形式审查;

由一个局(国际检索单位)进行检索;

由国际局完成国际公布;

如果申请人要求,由一个局(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进行国际初步审查;

审查和授权:分别由指定国的国家局完成。

PCT的主要特点

是专利“申请”体系而非专利“授权”体系;

包括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

只有发明或实用新型才可以通过PCT靠申请专利、实用新型或类似权利得到保护。

外观设计不能通过PCT途径申请。



PCT体系的运作

  PCT申请人

  1.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2.对不同的指定国可有不同的申请人

  3.至少有一个申请人的国籍或居所是PCT成员国

  PCT申请在哪儿提出

  PCT申请多数向作为PCT受理局的国家局提出。哈拉雷协议、欧亚专利公约或者欧洲专利公约的成员国的国民或居民一般也可以选择向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专利局、欧亚专利局或欧洲专利局分别提出国际申请。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国民或居民只能向作为他们受理局的WIPO国际局提出国际申请。此外,所有PCT成员国的国民和居民也可以选择国际局作为受理局。

  国际申请的效力

  国际申请可以产生国际申请日, 申请人可以在其申请中指定某些(甚至所有)PCT成员国,国际申请在每个指定国内自国际申请日起具有正规的国家申请的效力。对某些地区专利条约成员的PCT成员国还可产生地区专利申请的效力。由哈拉雷协议,欧亚专利公约,以及欧洲专利公约建立起来的地区专利体系的成员国可能会'关闭获得国家专利保护的途径',即指定该成员国的国际申请可自动被作为地区(ARIPO、欧亚或欧洲)专利申请处理, 并由各自的地区专利局处理。

  国际申请的标准化

  PCT规定了国际申请的某些标准,按这些标准准备的国际申请才会被所有的PCT成员国受理,就申请的形式和内容不会因为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要求(以及产生的费用)而需要相应的修改。PCT规定不允许各个国家对国际申请的形式或内容提出与PCT不同的或额外的要求。

  确定国际申请日的要求(条约A11(1))

  1.申请人根据其国籍或居所有资格向受理局提交国际申请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只接受中国的国民或居民提出的国际申请,国际申请中有多个申请人时,至少有一个申请人的国籍或居所是中国,就认为已满足要求。

  2.国际申请是用规定的语言撰写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两种语言:中文、英文。

  3.国际申请至少包括下列项目:

  (1) 说明是作为国际申请提出的

  只要申请人使用国际局统一制定的请求书PCT/RO/101表,该表上会有这样一段话,“下列签字人请求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处理本国际申请” ,那么该项要求就得到满足。

  (2) 至少指定一个缔约国

  (3) 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4) 说明书

  (5) 权利要求书

    确定国际申请日非必须、可以随后办理的事项

  1.费用

  2.申请人的签字

  3.发明名称

  4.摘要

  5.附图,无论是正式图或非正式图


欧洲专利申请

机构设置

   欧洲专利局的机构设置分为5个层次,即局、总部、部、处和科。该局设有局长1人,副局长5人。全局共设置5个总部一级的机构。其中,总部设在海牙,负责检索和文献工作。其余的4个总部均设在慕尼黑,其中,第二总部负责全局的行政管理,第五总部负责法律及国际事务。另外,欧洲专利局还在奥地利维也纳设有专利信息中心;在柏林设有分支机构,承担一部分管理,检索及文献工作。

欧洲专利局负责专利申请检索和审查工作的机构分别集中在海牙总部和慕尼黑第二总部,其具体情况如下:

海牙总部下设5个部级机构,其中第二部具体从专利申请的检索及其他检索工作。慕尼黑第二总部下设4个部级机构。一批负责流程管理,人员培训、协调及质量等;第二部为化学审查部;第三部为物理及电学审查部;第四部为机械及一般工艺审查部,目前第二至第四部3个实审部有953名审查员。

由于欧洲专利申请逐年增长较快,尽管审批采取了加快措施,提高工作效率,但仍有积压。欧洲专利局每年的收支有盈余,并用该余额进行新业务大楼、自动化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并与美、日一起推行一项庞大的专利自动化无纸计划。

保护特点

   通过欧洲专利局在欧洲国家获得专利权保护有以下几个特点:

   依照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一项欧洲专利申请,可以指定多国获得保护。一项欧洲专利可以在任何一个或所有成员国中享有国家专利的同等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简化在多国单独提交专利申请的手续,节约开支,方便申请人;

   欧洲专利是按照统一的法律审查批准的。不会因为各国专利法在程序和审查要求的不同而造成不同后果,给申请人以安全感;

   欧洲专利审批的效率和质量有保证,要比逐个国家申请程序既快又节省开支,特别是商业上能提高发明的价值;

   欧洲专利局采用英、法、德三种语言,对申请人有较大的选择使用语言的自由,从而也减少了逐一国家以不同语言申请的费用;

   欧洲专利局采用检索与审查分开进行的程序,既有利于申请人对专利申请及时处理,也有利于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的协调,方便了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申请人。

   欧专局在加强局内管理、审查、检索等业务工作的同时,还与各国政府间与非政府间专利工作机构有着良好而广泛的合作关系。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领域的合作关系也在不断发展、加强。

   欧洲专利局是世界上实力最强、最现代化的专利局之一,拥有世界上最完整的专利文献资源,先进的专利信息检索系统和丰富的专利审查、申诉及法律研究方面的经验,在文献收集、检索及审查员培训方面对中国知识产权局提供过很多帮助。另外,在文献及信息产品方面两局也有广泛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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