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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知识产权|专利申请|广州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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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17-03-11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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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组织  水波过亦不惊

       如果英国脱欧,其对知识产权国际组织或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十分有限。”6月24日以来,英国脱欧事件持续发酵,面对此情此景,众说纷纭,多数专家认为,英国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员国,是《专利合作条约》(PCT)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一系列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履行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的约定方面不存在问题,也不会有什么变化和影响。如果英国脱欧,其有限的影响,充其量是对欧盟正在构建的统一专利体系有一定影响。此外,从时间上看,此次英国脱欧公投不具法律效力,还要看英国议会的态度。如果英国脱欧,还有一系列与欧盟的磋商和程序要走,这需要两三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因此,短期内对欧盟专利体系的影响也是有限的,对欧盟的经济发展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对于欧盟来说,其一直致力于构建统一的专利体系。2011年12月20日,欧洲议会法律事务委员会投票通过欧盟统一专利体系方案,向构建欧盟统一的专利体系迈出了一步。此前,根据欧盟各国的专利体系,发明人即使在欧盟体系内提交专利申请,也需要逐个向各成员国提交,不仅耗时耗力,而且费用不菲,全部计算下来总申请费大约是美国的10倍。正是为解决这一问题,欧盟拟构建的统一专利体系将简化手续。按照欧盟统一专利体系方案,发明人只需在欧盟有审批资格的25个成员国中的任何一个国家提交申请,就可以获得在整个欧盟有效的专利权。这可以大大节省申请费用和申请时间,平均而言提交1件专利申请的费用将降低至680欧元,而时下在美国提交1件专利申请的平均费用为1850欧元,而且这一专利体系使用的官方文字为英、法、德文,大大方便了发明人。

       对于欧盟以外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如果英国脱欧之后,来到欧洲参与市场竞争,除了要向欧盟提交专利申请,还要单独向英国提交专利申请。专家建议,发明人或申请人要尽可能在PCT成员国提交申请,利用PCT国际专利申请渠道,可以延伸到包括英国在内的有关成员国,从而提高效率。

  对于中美欧日韩五局合作机制,有关专家认为,最有可能的发展趋势是英国再加入,成为六方合作机制,因为无论是中欧之间还是中英之间,都一直保持着良好的知识产权合作势头。特别是对于中国这样的知识产权大国来说,各方之间的合作更有益处。

  舆论界普遍认为,如果英国真的脱欧,在长期且复杂的脱欧程序走完之前,英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包括参与欧盟的一系列知识产权协议仍然有效。而知识产权所有人持有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及其使用欧盟统一专利体系的权利并不会因为公投结果而丧失。同时,有关专家推测,按照通行的做法,如果英国脱欧,对于在英国提交申请的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来说,应该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即英国脱欧之前提交申请并已经在欧盟体系内获得权利的知识产权,一是应该有过渡的办法,二是也有可能需要重新在英国提交申请;而如果在英国彻底脱欧之后,毫无疑问需要在英国提交申请。在欧盟统一专利体系设计中,欧盟将在伦敦设立欧盟专利法院。但是,如果英国脱欧,这一设计将落空。

  业界多数专家认为,如果英国脱欧,对于全球架构下的世界知识产权规则影响有限,只是在欧盟知识产权体系中可能会发生一系列变化。同时,英国的知识产权体系在当今世界来说也是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属世界先进水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不会受到影响。无论对知识产权国际组织还是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工作,也不存在重大影响。因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已是今日世界的共识,只有大家都尊重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才能取得成效。在变化为常态的今日世界,如果英国脱欧,估计人们也会很快适应这种变化,涟漪过后仍然一切如常。




日本专利申请中的注意事项

三.  驳回理由通知书的答复

        在日本,审查意见通知书被称为“驳回理由通知书”,包括“最初的驳回理由通知”和“最后的驳回理由通知”两种类型。专利局发出的驳回理由通知书一定是“最初的驳回理由通知”,而当第二次以后的通知书中仅包含由于申请人答复时进行的修改而导致需要通知的驳回理由时,则发出“最后的驳回理由通知”。典型地,“由于申请人答复时进行的修改而导致需要通知的驳回理由”是指,申请人的修改超范围、修改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由于申请人附加了技术特征导致审查员需要补充或者更换对比文件重新评价专利性的情况。因此,即使是第二次以后的“驳回理由通知书”,如果通知书中包含审查员原本应当在“最初的驳回理由通知”通知的驳回理由(例如被审查遗漏的驳回理由),则审查员必须再一次发出“最初的驳回理由通知”。当申请人收到的“驳回理由通知书”中没有记载诸如“本通知书为最后的驳回理由通知”等提示,则表明该通知书为“最初的驳回理由通知”。

      申请人在答复“最初的驳回理由通知”时,只要修改没有超出原始记载的范围并且被评价专利性的权利要求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满足单一性的关系,就可以进行任何方式的修改,包括删除技术特征来扩大保护范围或者增加新的权利要求等。但应当注意,即使申请人在答复“最初的驳回理由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如果审查员认为没有授权前景,例如不需要补充或者变更对比文件就可认定该申请不具备创造性,也有可能不再发出“最后的驳回理由通知书”而直接做出驳回决定。

与此相比,申请人在答复“最后的驳回理由通知”时,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只限于:

①     权利要求的删除

②     权利要求的缩小(仅限于对技术特征进行限定,而且修改前与修改后的发明的技术领域以及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

③     笔误的更正

④     不清楚的记载的阐明(仅限于针对驳回理由通知中的驳回理由相关的事项)

      并且,如果申请人针对“最后的驳回理由通知”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仍然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时,审查员将做出不予接受该修改的决定,而直接根据修改前的版本作出驳回决定。

可见,在日本,审查员通常只会发出一次或者两次“驳回理由通知书”。

       对于在日本没有住所的申请人,无论是“最初的驳回理由通知”还是“最后的驳回理由通知”,答复期限均为从发送日起三个月,但申请人可以在这个基础上以“需要翻译相关材料”为由最多延长三个月。需要特别注意,答复期限从发送日起算,对于电子申请而言,是指从系统中调取该电子文件的日期。

四.  驳回决定不服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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