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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联邦知识产权|东莞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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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16-11-21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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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5年深圳市PCT专利申请产业分布情况

1、2015年深圳市PCT专利申请产业分布总体情况

2015年深圳市PCT专利申请各产业领域占比,通信领域较高,占比为68%,通信产业是深圳的优势产业,涌现出像华为、中兴通讯、宇龙等为代表的优秀企业;其次是光电领域,占比为17%;再者是机械设备领域,占比为9%;新材料、环保、能源等产业,占比相对较小,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2015年深圳市PCT申请大量集中在通信领域和光电领域,这与深圳市的产业结构有很大关系,通信和光电是深圳市的支柱产业,发展较早,企业专利布局的意识也较强。生物医药、新材料以及环保新能源等新兴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由于起步较晚,创新型企业虽然较多,但缺乏像华为、中兴通讯、腾讯、比亚迪等代表性的龙头企业。

二、PCT是怎么为你省钱省力的

PCT为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简称,是专利领域的一项国际合作条约,主要涉及专利申请的提交、检索及审查以及其中包括的技术信息的传播的合作性和合理性的一个条约。通过PCT途径,申请人只要提交一件“国际”专利申请,即可在为数众多的PCT成员国中的每一个国家同时要求对发明进行专利保护。

PCT申请作为一种专利申请途径,具有如下的优点:

一,通过PCT,专利申请人可以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后的二十个月内办理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每一个国家的手续;如果要求国际初步审查,还可以在提交专利申请之日后的三十个月内办理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每一个国家的手续。利用这段时间,专利申请人可以对市场、对发明的商业前景以及其它因素进行调查,在花费较大资金进入国家阶段之前,决定是否继续申请外国专利。若经过调查,决定不向外国申请专利,则可以节省费用。

第二,只需提交一份国际专利申请,就可以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而不必向每一个国家分别提交专利申请,为专利申请人向外国申请专利提供了方便。

第三,国际专利申请要经过国际检索单位的国际检索,得到一份高质量的国际检索报告。该国际检索报告给出一篇或多篇现有技术文件,使得专利申请人既可以了解现有技术的状况,又可以初步判断发明是否具备授予专利的前景。

第四,只需向受理局而不是向所有要求获得专利保护国家的专利局缴纳专利申请费用,简化了缴费手续。某些国家对国际专利申请的国家费用比普通申请要低。

第五,国际专利申请的语言可以是中文、英语、法语、德语、日语、俄语、西班牙语等。中国申请人提出国际专利申请可以使用中文和英文,这为中国的外资企业申请专利提供了方便。


日本专利申请中的注意事项

三.  驳回理由通知书的答复

        在日本,审查意见通知书被称为“驳回理由通知书”,包括“最初的驳回理由通知”和“最后的驳回理由通知”两种类型。专利局发出的驳回理由通知书一定是“最初的驳回理由通知”,而当第二次以后的通知书中仅包含由于申请人答复时进行的修改而导致需要通知的驳回理由时,则发出“最后的驳回理由通知”。典型地,“由于申请人答复时进行的修改而导致需要通知的驳回理由”是指,申请人的修改超范围、修改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由于申请人附加了技术特征导致审查员需要补充或者更换对比文件重新评价专利性的情况。因此,即使是第二次以后的“驳回理由通知书”,如果通知书中包含审查员原本应当在“最初的驳回理由通知”通知的驳回理由(例如被审查遗漏的驳回理由),则审查员必须再一次发出“最初的驳回理由通知”。当申请人收到的“驳回理由通知书”中没有记载诸如“本通知书为最后的驳回理由通知”等提示,则表明该通知书为“最初的驳回理由通知”。

      申请人在答复“最初的驳回理由通知”时,只要修改没有超出原始记载的范围并且被评价专利性的权利要求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满足单一性的关系,就可以进行任何方式的修改,包括删除技术特征来扩大保护范围或者增加新的权利要求等。但应当注意,即使申请人在答复“最初的驳回理由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如果审查员认为没有授权前景,例如不需要补充或者变更对比文件就可认定该申请不具备创造性,也有可能不再发出“最后的驳回理由通知书”而直接做出驳回决定。

与此相比,申请人在答复“最后的驳回理由通知”时,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只限于:

①     权利要求的删除

②     权利要求的缩小(仅限于对技术特征进行限定,而且修改前与修改后的发明的技术领域以及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

③     笔误的更正

④     不清楚的记载的阐明(仅限于针对驳回理由通知中的驳回理由相关的事项)

      并且,如果申请人针对“最后的驳回理由通知”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仍然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时,审查员将做出不予接受该修改的决定,而直接根据修改前的版本作出驳回决定。

可见,在日本,审查员通常只会发出一次或者两次“驳回理由通知书”。

       对于在日本没有住所的申请人,无论是“最初的驳回理由通知”还是“最后的驳回理由通知”,答复期限均为从发送日起三个月,但申请人可以在这个基础上以“需要翻译相关材料”为由最多延长三个月。需要特别注意,答复期限从发送日起算,对于电子申请而言,是指从系统中调取该电子文件的日期。

四.  驳回决定不服审判程序

       在日本,专利局审判部进行的审判(Appeals)包括:驳回决定不服审判、专利权异议、订正审判、无效审判以及延长登记无效审判。其中,驳回决定不服审判相当于我国的复审程序,是指申请人对专利局实审部做出的驳回决定不服而请求专利局审判部再次审查的程序。申请人可以从驳回决定的送达日起三个月(如果申请人在日本没有住所,则期限为四个月)内请求驳回决定不服审判。应当注意,对于电子申请而言,“送达日”与“发送日”都是从系统中调取该电子文件的日期,不存在我国“15天”的推定送达期间。

在我国,当申请人请求复审时,无论是否修改了申请文件都会进入前置审查,由原实审审查员再次进行审核。但在日本的专利申请中,只有在请求驳回决定不服审判的同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该申请才会进入前置审查。因此,如果申请人在请求驳回决定不服审判的同时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将失去由原实审审查员再次审核的机会。

       当申请人请求驳回决定不服审判时,专利局审判部组织三名或者五名审判官组成的合议组进行审理。当合议组认为专利申请不存在驳回理由时,通常会在撤销驳回决定的同时,直接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审判决定。

       当合议组仍然认为该申请具有驳回理由时,会作出驳回审判决定。应当注意,在我国,当申请人提起复审程序时,即使合议组同意实审审查员的就决定,也会发出复审通知书,保证申请人至少一次陈述意见以及修改专利文件的机会。然而,在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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