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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年费、发明专利、联邦知识产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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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16-11-21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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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专利申请中的注意事项

一.  日本的专利法系统简介

在我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条例》、《专利审查指南》构成专利法系统的三大宝典。其中,《专利法》规定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权利的最基本事项。《专利法实施条例》虽然是行政法规,但事实上与《专利法》同等重要,规定了例如驳回理由、无效理由在内的重要事项。此外,作为国务院部门规章的《专利审查指南》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专利行政诉讼中,专利局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经常成为争议焦点,而原告对《专利审查指南》本身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的案件非常罕见。

与此相比,在日本,《特许法》、《实用新案法》、《意匠法》分别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进行了规定(但《实用新案法》和《意匠法》中存在很多条款通过“准用”的方式援引《特许法》的规定)。以发明专利为例,虽然日本也存在《特许法实施条例》、《特许法实施令》等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包括驳回理由、无效理由在内的绝大多数重要事项都规定于《特许法》当中。此外,虽然日本专利局也发布了《审查标准》,但该标准对法院不具有约束力,因此在专利行政诉讼当中专利局不能以符合《审查标准》为由主张其行政行为合法。

应当指出,日本的实用新型专利与我国的情况有很大的不同,专利权人等必须出示专利权评价报告进行警告后才可以行使权利,而且具有高度的调查义务,如果警告或者行使权利以后该实用新型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很有可能需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因此日本企业很少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鉴于以上情况,本文将围绕发明专利申请进行说明。

二.  日本发明专利申请中的驳回理由

日本发明专利申请的驳回理由如下:违反公序良俗、公共卫生申请人不是依法能够在日本申请专利的外国人申请人不具有申请专利的权利申请专利的权利为多人共有的情况下,没有由全体共有人申请违反先申请原则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抵触申请(但不适用于发明人或者申请人相同的情况)对说明书、权利要求、附图的修改超出原始记载的范围被评价专利性的权利要求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满足单一性的关系外文书面申请中,说明书、权利要求、附图超出外文书面记载的范围不具备单一性说明书的记载不清楚、不完整或者没有达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权利要求书的记载不清楚、不简要或者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没有在说明书中记载申请人申请时已知的现有技术信息,经过通知后仍然不记载违反条约

当审查员发现专利申请具有上述驳回理由时,应当发出“驳回理由通知书”,并且给予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和陈述意见的机会。相反,如果审查员没有发现上述驳回理由,则必须做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美国专利商标局新收费标准自2013年3月19日起生效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近期公布了一份修改后的专利收费方案,规定2013年3月19日及以后收缴的所有费用都将发生调整。尽管这是自《莱希-史密斯美国发明法》授权专利商标局可自行定价以来该局采取的定价行动,但自上述法案通过至今,这已是专利商标局的第三次费用上调(之前的两次分别是2011年9月26日和2012年10月5日)。除个别费用外,大多数审查期间的费用都面临上涨。下面将对更改后的收费情况做一个简要总结。


 申请费

  2013年3月19日及以后提交的美国临时、非临时、外观设计以及美国国内阶段申请的申请费将上调。尽管请求优先审查的费用将下降,但美国专利商标局针对三项以上及多项独立权利要求大幅提高了费用。此外,2014年1月1日及以后在专利商标局提交PCT申请的费用也将上涨。

  延期及申请继续审查费用上调

  延期和申请继续审查(RCE)费用也将自2013年3月19日起上涨。对于申请继续审查,美国专利商标局已经建立了一个体系,通过大幅上调第二个及后续继续审查申请的费用,鼓励申请人在一份申请中只递交一个继续审查申请。在一份专利申请中,大型实体提出继续审查申请的费用是1200美元,第二个及后续每个此类申请费用为1700美元。

  申诉费用调整

  美国专利商标局将对在审查员未能解决案件时、该局将申诉状转交至专利审理与申诉委员会(PTAB)征收一笔额外费用。尽管申诉通知书的费用上涨,但是专利商标局将取消提交申诉状的费用。据美国专利商标局估算,如果不将案件转交到委员会,提出一次申诉的成本将能降低约37%。不过,被转到委员会的申诉的费用将上浮约122%。

  维持费上涨

  美国专利商标局将上调专利维持费,专利维持3.5年、7.5年和11.5年的费用将分别上涨39%、24%和54%。

  单方复审和补充审查费用调整

  继去年大幅上调单方复审费用后,自2013年3月19日,美国专利商标局将下调单方复审费用,下调幅度约为三分之一。补充审查的费用也将下降。

  授予后程序费用

  针对双方互审和授予专利权后审查,美国专利商标局现在规定须缴纳以下费用:

  1. 申请费,以及对超过20个的每个权利主张征收超额权利要求费;

  2. 美国专利商标局责令进行上述审查时须缴纳启动相关程序后的费用(post-institution fee),且如果审查的权利要求数量超过15个,还需缴纳超额权利要求费。

  如果未发生任何超额权利要求费,美国专利商标局估算,双方互审和授予专利权后审查的费用将降低约14-15%。启动申请人调查程序(derivation proceeding)的费用将仍然为400美元。

  自2014年1月1日起下调的费用

  授予专利时的应缴费用下调:自2014年1月1日起,美国专利商标局将取消专利公布费并减少授予费。由此,实用专利授予时须缴纳的费用将下降约54%,外观设计专利约下降45%。

    取消电子录入费:对于2014年1月1日及以后的电子录入委托,美国专利商标局将取消委托录入费。

  新的收费计划还为“微型实体”和小型实体提供了75%和50%的费用减免。“微型企业”是指满足特定严格要求的小型实体申请人,这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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