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
目前的欧洲专利在生效后实际上变成了“一束”由各成员国国内法规制的众多相互独立的专利权。在各成员国的生效程序、年费缴纳、权利变更手续、诉讼程序等均需要按各成员国的规定各自独立进行。
欧洲单一专利也是按照欧洲专利公约(EPC)获得授权的欧洲专利。其授权程序及实质授权条件和传统欧洲专利是一样。但在授权后,自授权公告起一个月内,权利人可以请求获得欧洲单一专利,以在参与单一专利项目的成员国内具备统一效力,而不需要像现在一样分别去各个成员国生效。单一专利的年费及权利变更手续也将集中由欧专局管理,而不是像现在一样在授权之后分别由各个成员国的专利主管机构管理。
根据有关单一专利的保护的条例第22条第4款,只有在条例被适用之日或其后得到授权的欧洲专利才有资格请求获得单一专利保护。所以,目前在审的欧洲专利申请是否可以获得单一专利保护,最关键要看其授权公告的日期。如果其授权公告的日期在上述条例被适用之日(即欧洲单一专利正式实施之日)或之后,则可以请求获得单一专利保护。
目前已经有包括法国在内的10个欧盟成员国批准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但德国和英国尚未批准。不过德国已经通知其会在2016年批准通过《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原本预计2017年初开始实施的欧洲单一专利,现在遇到的问题是:英国在公投决定退出欧盟之后,是否会批准该协议?
如果英国议会在正式退出欧盟前批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欧洲单一专利和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将可以得以实施。但是欧洲单一专利制度是基于《欧洲联盟条约》第20条的“加强合作”机制,因此仅适用于欧盟成员国。因此,待英国正式退出欧盟后,英国将不能再获得单一专利的保护。
不过,因为《统一专利法院协议》是独立于欧盟法的一个国际协议,且也可以对传统的欧洲专利拥有裁判管辖权,因此英国议会批准该协议后,即使正式退出欧盟,如果对该协议进行适当的修改,理论上英国仍可以作为《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成员国。不过实际操作中其他成员国可能很难就此达成一致同意。
因为英国正式退出欧盟尚需几年的时间,因此如果英国议会不批准协议的话,根据目前为实现单一专利制定的法律文件(即之前提到的《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及两个欧盟条例),欧洲单一专利和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将无法实施。
不过,如果英国在正式退出欧盟前没有批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话,在其正式退出欧盟后,意大利将取代英国的位置,和德国及法国成为欧盟国家中申请欧洲专利数量最多的3个国家。届时,欧洲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需要在被包括法国、德国和意大利在内的13个欧盟成员国议会批准后才能正式实施(意大利目前尚未批准该协议)。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的《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第7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将来的统一专利法院的一审中央庭将设在巴黎、慕尼黑和伦敦。英国正式退出欧盟后,设在伦敦的中央庭分部是否会被保留,还需要看该协议的签署国是否会决定修改该协议,比如将该分部的位置改为海牙或米兰。
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程序有哪些
(一)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新设立的机构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
办理国际申请所需文件及要求
1) 国际申请获得国际申请日的要求即受理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 申请人有资格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若有多个申请人,则至少有一个申请人有资格。
b) 国际申请使用规定的语言撰写。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两种语言:中文、英文。
c) 提交请求书
请求书中必须写明以下内容:
i) 请求书中必须写明是作为国际申请提出的。只要申请人使用国际局统一制定的请求书,该表上会有这样一段话,“下列签字人请求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处理本国际申请” ,那么该项要求就得到满足。
ii) 必须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iii) 至少指定一个缔约国。
d) 提交说明书
e) 提交权利要求书
2) 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下文件不是确定申请日的必要条件,申请人应及时提交:
a) 附图。如有必要,应提交附图。注意:后补交的附图会导致国际申请日的改变,也可能导致后补交的附图不予考虑。
b) 摘要
c) 委托书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