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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知识产权、美国专利、注册美国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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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17-03-12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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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说明

宁波推进知识产权区域布局试点项目



      为顺利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区域布局各项研究任务,促使知识产权更好地服务于区域经济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7月6日,宁波市知识产权区域布局试点项目推进会在创新港召开,来自各试点项目研究团队的专家、财务人员等30余人参加会议,会议由宁波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专利)执法处负责人主持。

  会上,宁波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专利)执法处负责人深入解读了《宁波市知识产权区域布局试点实施方案》,指出宁波市知识产权区域布局有五大任务,包括摸底分析宁波市知识产权资源、综合评价知识产权区域布局、探索知识产权资源配置工作模式、构建知识产权资源布局信息平台以及建立知识产权布局支撑服务体系,并就项目整体推进计划、研究任务总体要求等作出进一步说明。

  宁波市科技信息研究院副院长张红辉对2016年各个研究项目的任务分解、进度安排、研究成果形式等进行详细说明,并希望各团队根据宁波市知识产权区域布局平台建设的要求,积极推进各项研究任务。

  来自宁波世铭税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向与会人员耐心讲解了区域布局试点项目经费使用规范、台账建立规范,同时指出在项目经费会计审核过程中易出现的主要问题,为项目经费的规范使用提供了财务指导。会上,宁波市科技信息挖掘与应用实验室人员还介绍了Innography、Innovation及WIPS专利分析工具的使用方法及技巧,为各试点项目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手段



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程序有哪些


(一)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新设立的机构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



日本专利申请中的注意事项

三.  驳回理由通知书的答复

        在日本,审查意见通知书被称为“驳回理由通知书”,包括“最初的驳回理由通知”和“最后的驳回理由通知”两种类型。专利局发出的驳回理由通知书一定是“最初的驳回理由通知”,而当第二次以后的通知书中仅包含由于申请人答复时进行的修改而导致需要通知的驳回理由时,则发出“最后的驳回理由通知”。典型地,“由于申请人答复时进行的修改而导致需要通知的驳回理由”是指,申请人的修改超范围、修改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由于申请人附加了技术特征导致审查员需要补充或者更换对比文件重新评价专利性的情况。因此,即使是第二次以后的“驳回理由通知书”,如果通知书中包含审查员原本应当在“最初的驳回理由通知”通知的驳回理由(例如被审查遗漏的驳回理由),则审查员必须再一次发出“最初的驳回理由通知”。当申请人收到的“驳回理由通知书”中没有记载诸如“本通知书为最后的驳回理由通知”等提示,则表明该通知书为“最初的驳回理由通知”。

      申请人在答复“最初的驳回理由通知”时,只要修改没有超出原始记载的范围并且被评价专利性的权利要求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满足单一性的关系,就可以进行任何方式的修改,包括删除技术特征来扩大保护范围或者增加新的权利要求等。但应当注意,即使申请人在答复“最初的驳回理由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如果审查员认为没有授权前景,例如不需要补充或者变更对比文件就可认定该申请不具备创造性,也有可能不再发出“最后的驳回理由通知书”而直接做出驳回决定。

与此相比,申请人在答复“最后的驳回理由通知”时,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只限于:

①     权利要求的删除

②     权利要求的缩小(仅限于对技术特征进行限定,而且修改前与修改后的发明的技术领域以及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

③     笔误的更正

④     不清楚的记载的阐明(仅限于针对驳回理由通知中的驳回理由相关的事项)

      并且,如果申请人针对“最后的驳回理由通知”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仍然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时,审查员将做出不予接受该修改的决定,而直接根据修改前的版本作出驳回决定。

可见,在日本,审查员通常只会发出一次或者两次“驳回理由通知书”。

       对于在日本没有住所的申请人,无论是“最初的驳回理由通知”还是“最后的驳回理由通知”,答复期限均为从发送日起三个月,但申请人可以在这个基础上以“需要翻译相关材料”为由最多延长三个月。需要特别注意,答复期限从发送日起算,对于电子申请而言,是指从系统中调取该电子文件的日期。

四.  驳回决定不服审判程序

       在日本,专利局审判部进行的审判(Appeals)包括:驳回决定不服审判、专利权异议、订正审判、无效审判以及延长登记无效审判。其中,驳回决定不服审判相当于我国的复审程序,是指申请人对专利局实审部做出的驳回决定不服而请求专利局审判部再次审查的程序。申请人可以从驳回决定的送达日起三个月(如果申请人在日本没有住所,则期限为四个月)内请求驳回决定不服审判。应当注意,对于电子申请而言,“送达日”与“发送日”都是从系统中调取该电子文件的日期,不存在我国“15天”的推定送达期间。

在我国,当申请人请求复审时,无论是否修改了申请文件都会进入前置审查,由原实审审查员再次进行审核。但在日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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