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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专利代理_专利代理_联邦知识产权(多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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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联邦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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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广东 深圳市
最后更新: 2017-03-12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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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产品详细说明

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程序有哪些


(一)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新设立的机构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



如何申请到效果较佳的美国专利权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国作为世界工厂的作用也日渐凸现出来,大量的产品出口到国外,然而不少外国买家,尤其是美国买家会要求卖家证明其拥有产品的知识产权,以保障本身不至于卷入侵权诉讼,这样才会愿意进行交易,因此如果有产品出口到美国,在美国为产品申请专利权是很有必要的。

       实践中很多中国专利权人没有对申请的目的和出发点进行深思熟虑的考虑,简单的以为只须把中国的专利文件翻译成英文,再在形式上作出调整以适应美国专利制度的形式要求就可以了。这样的做法是很危险的,因为一旦进入PCT,就不能在专利文件中加入新的内容,而专利申请文件达不到美国专利商标局的要求,那么美国专利权是无法获得的,而类似陷阱在整个申请程序中还有多处。即使侥幸绕过程序上的陷阱暗流,由于撰写技术落差和两国法律制度的差异,专利保护范围过窄的问题就很有可能发生……结果是钱也花了,事情却没有办好,而最为重要的是,为以后的发展留下隐患,该做法的问题出在完全忽视了中美两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不同。

      由于专利制度的地域性特点,中国的专利法律制度与美国的存在差异,由于我们的目的是希望在美国享受到专利制度所带来的好处,因此在申请专利时就应以美国的专利法律制度为核心和出发点,而把申请中国专利仅作为一个'前置程序',同时鉴于中美两国对专利申请文件的要求程度不同,笔者建议采用以下操作程序:首先找一家美国的专利代理机构撰写符合美国要求的专利申请文件,然后译成中文并在形式上作调整,然后申请中国专利,然后再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申请美国专利。在此过程中,美国代理机构应起到主要的引导作用,这样才会取得较好的效果。

      这种反向申请程序虽然复杂一点,但它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更重要的是它能实现申请人费钱费力而想要实现的目的。



日本专利申请中的注意事项

三.  驳回理由通知书的答复

        在日本,审查意见通知书被称为“驳回理由通知书”,包括“最初的驳回理由通知”和“最后的驳回理由通知”两种类型。专利局发出的驳回理由通知书一定是“最初的驳回理由通知”,而当第二次以后的通知书中仅包含由于申请人答复时进行的修改而导致需要通知的驳回理由时,则发出“最后的驳回理由通知”。典型地,“由于申请人答复时进行的修改而导致需要通知的驳回理由”是指,申请人的修改超范围、修改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由于申请人附加了技术特征导致审查员需要补充或者更换对比文件重新评价专利性的情况。因此,即使是第二次以后的“驳回理由通知书”,如果通知书中包含审查员原本应当在“最初的驳回理由通知”通知的驳回理由(例如被审查遗漏的驳回理由),则审查员必须再一次发出“最初的驳回理由通知”。当申请人收到的“驳回理由通知书”中没有记载诸如“本通知书为最后的驳回理由通知”等提示,则表明该通知书为“最初的驳回理由通知”。

      申请人在答复“最初的驳回理由通知”时,只要修改没有超出原始记载的范围并且被评价专利性的权利要求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满足单一性的关系,就可以进行任何方式的修改,包括删除技术特征来扩大保护范围或者增加新的权利要求等。但应当注意,即使申请人在答复“最初的驳回理由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如果审查员认为没有授权前景,例如不需要补充或者变更对比文件就可认定该申请不具备创造性,也有可能不再发出“最后的驳回理由通知书”而直接做出驳回决定。

与此相比,申请人在答复“最后的驳回理由通知”时,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只限于:

①     权利要求的删除

②     权利要求的缩小(仅限于对技术特征进行限定,而且修改前与修改后的发明的技术领域以及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

③     笔误的更正

④     不清楚的记载的阐明(仅限于针对驳回理由通知中的驳回理由相关的事项)

      并且,如果申请人针对“最后的驳回理由通知”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仍然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时,审查员将做出不予接受该修改的决定,而直接根据修改前的版本作出驳回决定。

可见,在日本,审查员通常只会发出一次或者两次“驳回理由通知书”。

       对于在日本没有住所的申请人,无论是“最初的驳回理由通知”还是“最后的驳回理由通知”,答复期限均为从发送日起三个月,但申请人可以在这个基础上以“需要翻译相关材料”为由最多延长三个月。需要特别注意,答复期限从发送日起算,对于电子申请而言,是指从系统中调取该电子文件的日期。

四.  驳回决定不服审判程序

       在日本,专利局审判部进行的审判(Appeals)包括:驳回决定不服审判、专利权异议、订正审判、无效审判以及延长登记无效审判。其中,驳回决定不服审判相当于我国的复审程序,是指申请人对专利局实审部做出的驳回决定不服而请求专利局审判部再次审查的程序。申请人可以从驳回决定的送达日起三个月(如果申请人在日本没有住所,则期限为四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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