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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17-03-12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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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专利代理公司→青岛同辉华信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为您解答!为什么有发明创造不一定能获得减刑?

青岛专利代理公司→青岛同辉华信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为您解答!监狱内搞发明就一定能获得减刑吗?答案是否定的。

为杜绝'有钱人'、'有权人'减刑快、假释多、服刑时间短的问题,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去年,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下称中央政法委5号文件),其中明确规定,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下称三类罪犯),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认定为立功表现的,该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贡献必须是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青岛专利代理公司→青岛同辉华信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为您解答!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的,该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必须是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王剑冰表示,中央政法委发布的这个意见中关于发明创造的部分,最重要的就是明确规定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两种类型的专利不再作为减刑条件,'这基本上可以堵死个别人想通过申请发明专利来减刑这条路,因为对于一般人来说,申请发明专利确实太难了。'

而据二中院审监庭庭长张素莲介绍,根据规定,发明创造仅限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的专利和外观设计的专利不作为重大立功表现的一种情况,后面两种情况监狱考核时,属于酌情加分的项目,并不属于必然加分的条件。'南勇减刑中,发明创造并不是决定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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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专利代理公司-青岛同辉华信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为您解答!从酒瓶到包装盒的两个“杜康”之间的无效案

在河南有两个字号为“杜康”的白酒生产企业-“汝阳杜康”和“伊川杜康”,围绕“杜康”这个品牌两个企业争斗了几十年,并延伸到专利等领域。

刘洪勋律师曾经代理了汝阳杜康(集团)总公司,对伊川杜康的法人刘更申先生作为专利权人的专利号为 200430079050.0、名称为“包装盒”的外观设计专利提出无效,代理理由是:ZL200430079050.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附件2中是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04年7月15日申请的名称为“一星中华杜康酒包装盒、箱”、申请号为200430068208.4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材料,其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中的包装盒的形状、盒子上的图案与本专利的外观设计高度近似,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且200430068208.4的申请日早于本专利,所以本专利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在2006年02月17日的无效决定宣告了 200430079050.0外观设计专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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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汝阳杜康(集团)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洪勋律师还对刘更申的专利号为 200430079049.8、名称为“酒”瓶的外观设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2003年12月17日出版的洛阳广播电视报的封面封二为汝阳杜康广告,该页左下角位置有一酒瓶,该酒瓶的瓶体与本专利形状相同,且均在瓶径及瓶身相同位置有椭圆形贴瓶贴的图案及圆形的贴脖贴的图案,瓶身上有竖向条纹,瓶盖的形状也高度近似,虽然瓶盖顶部略有不同外,但这种不同属于局部差别,对于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

因此,该广告中公开的酒瓶为与本专利高度近似的外观设计。本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应当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2006年10月27日的无效决定则宣告了 200430079049.8外观设计专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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