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价转让股权税务机关会不会提出异议呢?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第二条规定,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依据上述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平价股权转让,如不属于以上正当理由,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改革
什么是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是指工商机关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再将实收资本作为登记事项,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设立公司是否还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外,申请公司设立不再需要向工商部门提供验资报告。
目前,27个行业仍需要实缴注册资本
工商部门的解读认为,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方向,但包括银行(行情专区)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行情专区)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在内的27个行业,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这些行业仍实行实缴注册资本的原因
这主要是考虑到,一些特定行业由于行业自身和政府管理的特殊性,对其实缴注册资本的要求较高,特别是从国际上看,世界各国普遍对金融机构实施审慎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具备相当数量的实缴资本,以维护金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