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条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内河水域进行下列涉及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以下简称施工作业),适用本规定:
(一)设置、拆除水上水下设施;
(二)修建码头、船坞、船台、闸坝,构筑各类堤岸或人工岛;
(三)架设桥梁、索道,构筑水下隧道;
(四)打捞沉船、沉物;
(五)铺设、撤除、检修水上水下电缆或管道;
(六)设置用于捕捞、养殖的固定网具设施;
(七)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竹水排筏系缆桩以及类似的设施;
(八)进行影响水上安全的海洋及气象观测、水文测量、地质调查、科学研究等活动;
(九)清除水面垃圾;
(十)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填埋、挖砂、淘金、采石、抛泥砂石;
(十一)救助遇难船舶,或紧急清除水面污染物、水下污染源;
(十二)其他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影响的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以下简称港监局)主管全国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港务(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具体负责其管辖水域内的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历史】沉箱的发展
沉箱是从潜水钟发展起来的。1841年法国工程师M.特里热在采煤工程中为克服管状沉井下沉困难,把沉井的一段改装为气闸,成了沉箱,并提出了用管状沉箱建造水下基础的方案。1851年J.赖特在英国罗切斯特梅德韦河建桥时,首ci下沉了深18.6米的管状沉箱。1859年法国弗勒尔-圣德尼在莱茵河上建桥时,下沉了底面和基底相同的矩形沉箱,以后被广泛应用。
早期的沉箱多用钢铁制造,以后又相继出现石沉箱、木沉箱、钢筋混凝土沉箱等。特大型的沉箱应推1878~1880年法国土伦干船坞钢沉箱,其平面为41×144米。下沉最深的沉箱为1955年位于密西西比河上、跨度 655米的管道悬索桥,因采用了沉箱周围打深井抽水以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使刃脚下工作低处在静水位以下达44米。
中国先采用沉箱基础的是京山(北京—山海关)铁路滦河桥(1892~1894年),中国自行设计建造的浙赣(浙江—江西)铁路杭州钱塘江桥(1935~1937年),采用了沉箱下接桩基的联合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有些桥梁如1955年建成的黎(塘)湛(江)铁路贵县郁江桥也曾使用沉箱基础,但以后逐渐为管柱及其他基础所替代。 }
除上述气压沉箱外,还有一种被港口部门也称为沉箱的构筑物,其外形象一只有底无盖的箱子,因其不用压缩空气,可称无压沉箱(图2)。它用钢筋混凝土建造,只能在水中而不能在土中下沉,故它和气压沉箱不同,不能作为深埋基础。一般多用在水流不急,地基或基床不受冲刷,地基沉降小,基础不需埋入土中或对沉降不敏感的构筑物,如港口岸壁、码头、防波堤、灯塔等工程。
无压沉箱一般在岸边或船坞中制造,然后浮运就位,灌水和填充下沉,使之平稳沉到已整平的地基或抛石基床上。如箱内填砂石,沉箱要作顶盖。在基底土质较差时,也可先在水底挖一浅坑,打下若干基桩,在桩顶处灌筑水下混凝土承台,再将无压沉箱沉至已找平的承台面上,箱周下部也用水下混凝土围护。
挖土下沉防水要求注意的问题
为了防止挖土下沉时井壁断裂,沉井降落时要尽量做到均匀挖土,平衡下沉。但由于原始土质的不均匀性和挖土时的不平衡,所以井体在下沉进程中经常会产生不平衡,因此须要及时纠偏,通常采用挖土纠偏的措施。
(1)如全部井体是平衡的,可在沉井中部挖土,挖土深度20~40cm,不超过60cm,使井体不停地持续缓下沉。
(2)如产生井体倾斜,可在高处挖土,即如向东偏,则在西面挖土,逐渐予以改正。挖土深度要超过井直径的3/4,但要防止挖过火会向相反方向倾斜。
(3)挖土时要尽量不触及刃脚。一般下沉深度在7m以内时留土宽度40cm左右,超过7m留土宽80~100cm为宜。
(4)只有在土层坚硬,下沉艰苦时,才容许掏空刃脚,但必需按抽除垫木法,依次分段掏空刃脚,随掏随即回填砂砾石。
(5)井体纠偏应在井体下沉进程中及时进行。井体静止时纠偏一般无效,倾斜过大再行纠偏,会增添四周土体扰动,引起地面建筑物下沉,地面裂口,应予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