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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同辉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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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山东 青岛市
最后更新: 2017-03-13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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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专利代理公司-青岛同辉华信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为您解答!从酒瓶到包装盒的两个“杜康”之间的无效案

在河南有两个字号为“杜康”的白酒生产企业-“汝阳杜康”和“伊川杜康”,围绕“杜康”这个品牌两个企业争斗了几十年,并延伸到专利等领域。

刘洪勋律师曾经代理了汝阳杜康(集团)总公司,对伊川杜康的法人刘更申先生作为专利权人的专利号为 200430079050.0、名称为“包装盒”的外观设计专利提出无效,代理理由是:ZL200430079050.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附件2中是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04年7月15日申请的名称为“一星中华杜康酒包装盒、箱”、申请号为200430068208.4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材料,其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中的包装盒的形状、盒子上的图案与本专利的外观设计高度近似,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且200430068208.4的申请日早于本专利,所以本专利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在2006年02月17日的无效决定宣告了 200430079050.0外观设计专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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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汝阳杜康(集团)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洪勋律师还对刘更申的专利号为 200430079049.8、名称为“酒”瓶的外观设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2003年12月17日出版的洛阳广播电视报的封面封二为汝阳杜康广告,该页左下角位置有一酒瓶,该酒瓶的瓶体与本专利形状相同,且均在瓶径及瓶身相同位置有椭圆形贴瓶贴的图案及圆形的贴脖贴的图案,瓶身上有竖向条纹,瓶盖的形状也高度近似,虽然瓶盖顶部略有不同外,但这种不同属于局部差别,对于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

因此,该广告中公开的酒瓶为与本专利高度近似的外观设计。本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应当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2006年10月27日的无效决定则宣告了 200430079049.8外观设计专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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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专利代理公司-青岛同辉华信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为您解答!专利复审:“复合型索托屋顶结构”的发明驳回复审

北京交通大学博士生导师徐国彬教授,作为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师、'世界生产力促进委员会'高级技术顾问,'中国老教授学会土木建筑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钢协稳定疲劳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科学人》杂志、《空间结构》杂志、《钢结构》杂志编委,'中国钢协专家组'和'中国金属协会专家组'成员,北京北交建筑结构研究所负责人,致力于结构研究,已经拥有授权的发明专利12项,均由刘洪勋代理。

徐国彬教授申请的'复合型索托屋顶结构'的第00410090799.4号发明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曾经于2006年3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了驳回决定,驳回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

青岛专利代理公司-青岛同辉华信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刘洪勋代理人接受徐国彬教授的委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代理人仔细分析驳回决定正文,认为该申请之所以被审查员驳回,是在于驳回决定中把本发明申请中的'不同柔性索布成网'与对比文件中的'网状结构'之间的本质区别没有理解清楚。在请求中对两者的结构、受力、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要达到的技术效果,从技术角度进行了剖析,指出基于驳回决定中所依据的证据不能得出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原审查部门对本复审请求进行了前置审查,在前置审查中,原审查部门坚持原驳回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复审请求案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做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2006年12月15日作出的复审决定, 撤销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3月10日对200410090799.4号发明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依据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及说明书摘要继续审查程序。最终经过继续审查,该发明申请被授权了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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