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之税负比较
为了简化计算,在不考虑特别税收优惠政策,也不考虑投资人是境外企业或自然人的情形下,本文试作分析如下:
1.投资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下
假设现有两名自然人拟设立一家企业,如选择设立公司制企业,假定公司有应税所得100万元。则公司应先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税率按正常税率25%计算),税后利润75万元在分配给投资人时,再扣缴股东20%税率的个人所得税,计15万元。合计综合纳税额40万元,综合税负为25%+(1-25%)×20%=40%。
如选择设立合伙企业,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利润无论是否分配,均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假定上述利润由两名合伙人平分,则个人应缴所得税为(500000×35 %- 6750)=168250元,两人合计336500元,综合税负为33.65%,低于公司制企业。
注:《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六十条、六十四条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此外,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注:《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可见,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出资方式上更为灵活,突出表现为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而且货币出资的比例没有要求。
四、注册资本
1、有限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数额履行出资义务。
注:《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六十条、六十五条
有限责任合伙主要存在于专业合伙中,即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差别主要在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要承担连带责任,而有限责任合伙所有合伙人均享有有限责任保护,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企业日常经营而有限责任合伙人可以参加合伙经营管理,但仅对其直接控制下的个人业务负责。
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合伙在对外形式上更似于公司制度,在中国的律师、会计师等专门服务行业中可以借鉴这一制度。
有限合伙制度基于其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统一而兼具合伙与公司的优势。合伙制度有设立灵活运作方便的特点,但却由于其无限责任性而不能为大公司企业及高科技高风险产业接受,在合伙协议上的签字就意味着自己的所有财产将为其负责,这显然不符合“经济人”趋利避害的理性选择,因此合伙制度才会日渐势微;而有限合伙制引入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只需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能极大的激发投资者的投资兴趣。公司制度虽以其有限责任制减少了投资风险而或为企业组织形式首选,但经历多年的发展后,其有限责任的合理性遭到了普遍的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