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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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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上海
最后更新: 2017-03-13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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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产品详细说明

六、出资流转 1、有限合伙企业:

(1)原则上,合伙人入伙、退伙及财产份额对外转让均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可以继承,有限合伙人资格一般可继承,普通合伙人资格一般不能继承;

(3)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人的入伙、退伙、财产份额继承及对外转让作出更严格的规定。

注:《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六十条、七十三条、八十二条 2、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原则上,股东资格及股权均可以继承;(4)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做更严格规定。 注:《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七十六条

七、对外投资

1、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向其他经济组织(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投资,原则上无限制。2009年11月20日之前,受政策限制,合伙企业在成为上市公司股东方面存在一定障碍。随着修订后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于2009年12月21日施行,这一障碍已不复存在。


2. 有限合伙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财税[2000]91号文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08]159号文第三条:“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

  1. 有限合伙企业本身并非纳税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中化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财税[2000]91号文《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下称“财税[2000]91号文”)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及财税[2008]159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下称“财税[2008]159号文”)第二条:“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合伙企业本身并非纳税主体,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利润要分配到各个合伙人的头上去纳税。这即我们俗称的“一重纳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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