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具有以下特征:
(一)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同在。从以上对有限合伙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出,有限合伙中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有一名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二者缺一不可。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二)双重责任形式并存。有限合伙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则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同时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集有限与无限责任于一身,合伙人之间体现了人合与资合两种合作的优势。有限合伙以普通合伙人的个人信用及普通合伙人相互间的人身信任作为对外信用的基础,同时又以有限合伙人出资而形成的合伙资本作为立信于社会的基础。这种双重责任形式使得有限合伙既区别于普通合伙又区别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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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三)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四)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五)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六)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八)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九)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1]
六、出资流转 1、有限合伙企业:
(1)原则上,合伙人入伙、退伙及财产份额对外转让均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可以继承,有限合伙人资格一般可继承,普通合伙人资格一般不能继承;
(3)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人的入伙、退伙、财产份额继承及对外转让作出更严格的规定。
注:《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六十条、七十三条、八十二条 2、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原则上,股东资格及股权均可以继承;(4)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做更严格规定。 注:《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七十六条
七、对外投资
1、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向其他经济组织(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投资,原则上无限制。2009年11月20日之前,受政策限制,合伙企业在成为上市公司股东方面存在一定障碍。随着修订后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于2009年12月21日施行,这一障碍已不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