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具有以下特征:
(一)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同在。从以上对有限合伙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出,有限合伙中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有一名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二者缺一不可。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二)双重责任形式并存。有限合伙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则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同时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集有限与无限责任于一身,合伙人之间体现了人合与资合两种合作的优势。有限合伙以普通合伙人的个人信用及普通合伙人相互间的人身信任作为对外信用的基础,同时又以有限合伙人出资而形成的合伙资本作为立信于社会的基础。这种双重责任形式使得有限合伙既区别于普通合伙又区别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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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之税负比较
为了简化计算,在不考虑特别税收优惠政策,也不考虑投资人是境外企业或自然人的情形下,本文试作分析如下:
1.投资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下
假设现有两名自然人拟设立一家企业,如选择设立公司制企业,假定公司有应税所得100万元。则公司应先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税率按正常税率25%计算),税后利润75万元在分配给投资人时,再扣缴股东20%税率的个人所得税,计15万元。合计综合纳税额40万元,综合税负为25%+(1-25%)×20%=40%。
如选择设立合伙企业,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利润无论是否分配,均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假定上述利润由两名合伙人平分,则个人应缴所得税为(500000×35 %- 6750)=168250元,两人合计336500元,综合税负为33.65%,低于公司制企业。
“普通合伙人”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对合伙企业出资,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只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并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一家企业既有普通合伙人又有有限合伙人,是根据他们在入股前的约定,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来划分的。股票市场上的股票买者一般都是有限合伙人。关于企业里的董事会成员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主要还是看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来决定的。按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来分,公司可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两合公司,部分无限责任股东和部分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