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
财税[2008]6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财税[2008]65号文”)第一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有限合伙企业里面的 有限一词并不是指的合伙人人数有限 而是指的合伙人中有有一方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是事业单位。如果全部是自然人的话 那就属于普通合伙企业了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有限责任合伙主要存在于专业合伙中,即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差别主要在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要承担连带责任,而有限责任合伙所有合伙人均享有有限责任保护,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企业日常经营而有限责任合伙人可以参加合伙经营管理,但仅对其直接控制下的个人业务负责。
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合伙在对外形式上更似于公司制度,在中国的律师、会计师等专门服务行业中可以借鉴这一制度。
有限合伙制度基于其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统一而兼具合伙与公司的优势。合伙制度有设立灵活运作方便的特点,但却由于其无限责任性而不能为大公司企业及高科技高风险产业接受,在合伙协议上的签字就意味着自己的所有财产将为其负责,这显然不符合“经济人”趋利避害的理性选择,因此合伙制度才会日渐势微;而有限合伙制引入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只需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能极大的激发投资者的投资兴趣。公司制度虽以其有限责任制减少了投资风险而或为企业组织形式首选,但经历多年的发展后,其有限责任的合理性遭到了普遍的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