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标明有限合伙字样,而不能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总之,合伙企业名称必须有“合伙”二字。
有限合伙是一种类似于普通合伙的合伙企业,只是除了“普通合伙人”之外有限合伙还可以包括“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与有限责任合伙性质不同,有限责任合伙里所有合伙人都是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它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灵活高效的作用。中国在发展高新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领域的发展急需引入类似制度。
作为基于信任而委托他人管理财产的行为方式,信托制度虽然具有“信托财产独立、法律关系明确”等优点,但是世界各国的创业投资基金几乎都没有选择信托制。
有限合伙企业通常指的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他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有限合伙主要适用于风险投资。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1、设立主体要件方面
(1)合伙人的组成。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且至少应当有一个有限合伙人。
(2)合伙人的人数限制。《合伙企业法》没有对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人数上限做出规定,但依《合伙企业法》第61条第一款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作出这样的限制性规定旨在防止利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