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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具备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合格证明;
(五)经营场所的使用有效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六)食品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七)卫生管理的组织、制度;
(八)新建、扩建、改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应提供《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九)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合格证明;
(五)经营场所的使用有效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六)食品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七)卫生管理的组织、制度;
(八)新建、扩建、改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应提供《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九)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