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交材料
(一)申请营业执照变更(迁入地工商局)
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股东会决议;
4、修改过的公司章程(包括修正案);
5、新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6、营业执照正副本、IC卡(电子版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7、其它有关文件。(注:申请人向拟迁入地的登记机关提交上述变更材料后,拟迁入地的登记机关初审合格后出具《企业迁移通知书》)
(五)变更税务登记证
申报材料:
1、原税务登记证件原件(正、副本);
2、加盖公章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
3、营业执照/注册证/登记证/其他核准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5、注册地/经营地的房屋产权证/使用权证明(门牌号有变更的须提供公安局新编门牌号证明)、租赁合同(涉及转租的需提供转租协议)原件;
6、《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1式3份)。
法定代表人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注册资本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注册资本要先做《验资报告》,验资报告样本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