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盟(License Chain)与自愿加盟相反,加盟主加入时只需支付一定费用,经营店面设备器材与经营技术皆由总部提供,因此店铺的所有权属于总部,加盟主只拥有经营管理的权利,利润必须与总部分享,也必须百分之百的听从总部指示。此种方式的优点是风险极小,加盟主无须负担创业的大笔费用,总部要协助经营也要分担经营的成败,但缺点是加盟主自主性小,利润的多数往往都要上交总部。
加盟店的加盟申请:
(1)、由门店法人代表提出书面申请;
(2)、开发部向申请门店讲解总部发展概况,加盟店开店要求;
(3)、申请门店向加盟开发部出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单位资产股本结构、超市经营平面图、个人资料、资信程度、营业状况、从业人员状况以及门店所在地的人口、经济、零售业发展情况等方面的资料;
(4)、加盟店法人代表填写门店授许资格自我评估表。
合同的签订要正式:签一份正式的书面合同。加盟的行为涉及到财产安全,以及加盟者与特许企业总部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此时合约的内容就相当重要,它必须是完整、合理且有效的合约,这样能减少日后的纠纷,给双方的发展提供一个正向发展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