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案件有哪些种类?
依据《商标法》及其《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以下商标争议案件:
(1)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案件;
(2)当事人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案件;
(3)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的案件;
(4)不服商标局作出的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案件。
四川力久告诉大家商标注册有一些特殊的规定:
我国对以下商品申请注册商标有特殊规定:
(1)在人用药品上申请注册商标,要附送省级卫生厅(局)颁发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2)在烟草制品上申请注册商标,要附送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证明。
(3)在报刊、杂志上申请注册商标,要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文化)厅(局)、总社颁发的报纸、杂志登记证复印件。商标注册人名义应以领取报纸、杂志登记证的单位名称为准。申请书式中《营业执照》栏内可填写报纸、杂志登记号。内部发行的报纸、杂志名称,不允许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专用。
商标诉讼的程序和专利诉讼的程序大同小异,商标诉讼前申请证据保全的条件与程序。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诉前证据保全的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的客观条件是:
(1)证据可能灭失。如证据被毁损,从形体上消灭而不复存在。如证人病危可能死亡,则证人证言将不可能得到;物证正在腐烂、变质而不存在等情况。总之,这种灭失是不可逆转、难以弥补的。
(2)证据以后难以取得。指这种证据从形体上并未消失,但作为诉讼参加人和人民法院在失去良机未加保全的情况下,以后难以取得。如证人即将离境,轮船、航空器将离开我国国境而驶往中国法院难以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