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部门履行防雷减灾社会行政管理职能的现行依据
气象部门履行防雷减灾社会行政管理职能的现行依据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气象局规章、江苏省人民政府规章等,主要列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1999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2004年12月16日发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0号),2005年1月28日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2005年1月28日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2003年5月22日通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关于防雷减灾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7.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制度
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等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8.防雷装置的定期检测制度
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等规定,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对计算机机房、加油站等场所在防雷装置检测的同时应当进行静电检测。已安装防雷装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申报年度检测,防雷检测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