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科锐防雷科技有限公司是东莞最早从事防雷科技工程的企业之一,专业从事莞城防雷工程、南城防雷工程、东城防雷工程、万江防雷工程;石碣防雷工程、石龙防雷、茶山防雷、自成立以来以“防雷减灾,造福社会”为宗旨,立足东莞,服务东莞,以质量求生存,以诚信谋发展,扎扎实实做好防雷工程,为社会防雷工程建设作出最大的贡献。公司采用当今世界一流的专业防雷理论,融合长期的实践经验,形成一套完整的防雷产品体系和防雷设计方案,以良好的信誉、优质的服务、雄厚的技术力量为各行各业的防雷工程提供了全面的解决方案和技术支持,满足用户在各种系统防雷工程中不同的应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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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履行防雷减灾社会行政管理职能的现行依据
气象部门履行防雷减灾社会行政管理职能的现行依据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气象局规章、江苏省人民政府规章等,主要列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1999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2004年12月16日发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0号),2005年1月28日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2005年1月28日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2003年5月22日通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关于防雷减灾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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