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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防雷工程,防雷公司,虎门金洲社区防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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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防雷资质
单价: 电询
起订: 1
供货总量: 5000
发货期限: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7 天内发货
所在地: 广东 东莞市
最后更新: 2015-11-02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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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产品详细说明

      东莞市科锐防雷科技有限公司拥有完整的质量控制体系和同行业先进的生产检验设备,多年来组织公司高级防雷专业工程师进行研发生产,严格按照ISO9001:2000国际质量认证体系的标准生产和检验,研发出一批高新防雷产品,得到了行业内外人士的高度赞扬,被广泛应用与生活生产的各个领域。公司服务于各个领域有需要安装防雷设备的企业,上门为东莞市32个镇区安装防雷设备。公司不仅注重技术的提升,还讲求售后服务的完善。公司为客户提供4项售后服务承诺。

1、提供防雷产品一年内免费包换,五年保修,终身维护。
2、建筑物防直击雷防雷工程质保五年,五年内免费保修。

3、免费提供技术支持,免费咨询、在线诊断、书面解答、远程维护等。
4、建立完善电子档案,质保期内每年雷雨季节来临前免费检测防雷工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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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履行防雷减灾社会行政管理职能的现行依据

气象部门履行防雷减灾社会行政管理职能的现行依据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气象局规章、江苏省人民政府规章等,主要列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1999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2004年12月16日发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0号),2005年1月28日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2005年1月28日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2003年5月22日通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关于防雷减灾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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