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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履行防雷减灾社会行政管理职能的现行依据
气象部门履行防雷减灾社会行政管理职能的现行依据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气象局规章、江苏省人民政府规章等,主要列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1999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2004年12月16日发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0号),2005年1月28日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2005年1月28日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2003年5月22日通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关于防雷减灾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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