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降观测的次数和时间
沉降观测的次数和时间,应按设计要求,一般第一次观测应在观测点安设稳固后及时进行。民用建筑每加高一层应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应在不同荷载阶段分别进行观测;施工单位在施工期内进行的沉降观测,不得少于4次。建筑物和构筑物全部竣工后的观测次数,第一年4次,第二年2次,第三年后每年1次,至下沉稳定(由沉降与时间的关系曲线判定)为止。观测期限一般为:砂土地基2年,粘性土地基5年,软土地基10年。当建筑物和构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的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几天1次的连续观测,同时应对裂缝进行观测。
建筑物的裂缝观测,应在裂缝上设置可靠的观测标志(如石膏条等),观测后应绘制详图,画出裂缝的位置、形状和尺寸,并注明日期和编号。必要时应对裂缝照相。裂缝宽度可用刻度放大镜观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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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等级几何水准观测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特级、一级沉降观测,应使用DSZ05或DS05型水准仪、因瓦合金标尺,按光学测微法观测,对二级沉降观测,应使用DS1或DS05型水准仪,因瓦合金标尺,按光学测微法观测,对三级沉降观测,可使用DS3型水准仪、区格式木质标尺,按中丝读数法观测,亦可使用DS1、DS05型仪器,因瓦合金标尺,按光学测微法观测。光学测微法和中丝读数法的每测站观测顺序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水准测量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2、各等级观测中,每周期的观测线路数,可根据所选等级精度和使用的仪器类型,进行估算并加以调整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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