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降观测的次数和时间
沉降观测的次数和时间,应按设计要求,一般第一次观测应在观测点安设稳固后及时进行。民用建筑每加高一层应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应在不同荷载阶段分别进行观测;施工单位在施工期内进行的沉降观测,不得少于4次。建筑物和构筑物全部竣工后的观测次数,第一年4次,第二年2次,第三年后每年1次,至下沉稳定(由沉降与时间的关系曲线判定)为止。观测期限一般为:砂土地基2年,粘性土地基5年,软土地基10年。当建筑物和构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的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几天1次的连续观测,同时应对裂缝进行观测。
建筑物的裂缝观测,应在裂缝上设置可靠的观测标志(如石膏条等),观测后应绘制详图,画出裂缝的位置、形状和尺寸,并注明日期和编号。必要时应对裂缝照相。裂缝宽度可用刻度放大镜观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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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测点的变位检验,应在以稳定点或相对稳定点定义的参考系条件下进行。对普通观测项目,可以观测点的相邻两周期平差值之差与最大测量误差相比较进行。如平差值之差小于最大误差,则可认为观测点在这一周期内没有变动或变动不显著。在每期观测后,还要作综合分析,当相邻周期平差值之差虽很小,但呈现一定趋势时,也应视为有变位。对于要求严密的变形分析,可按控制点稳定性检验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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