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吊篮安装验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标准吊篮的安装应当符合吊篮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规定,特殊建筑结构或者非标吊篮的安装应当符合经专家论证审查同意的吊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2)郑州电动吊篮工作钢丝绳与安全钢丝绳不得安装在同一悬挂点上。
(3)当电动吊篮悬挂机构前梁支撑在建筑结构上时,应当有可靠的防止前梁产生滑移和侧翻的安全必要措施,支撑处的建筑结构承载力应当大于电动吊篮各工况的荷载最大值。
(4)挂设电动吊篮安全带的安全绳应当固定在具有足够强度的施工建筑结构上,严禁与电动吊篮的任何部位连接,安全绳拐角处须设防磨断保护措施。
(5)每台电动吊篮必配一机、一闸、一漏电保护装置的专用配电箱。
(6)其它安装项目应当符合《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G202和吊篮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7)吊篮安装验收应当逐台逐项验收,经空载运行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吊篮安装验收合格后应做好验收记录,经参与验收的各方签字,由吊篮安拆单位存档备查,凡未经安装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吊篮,严禁投入使用。
(8)安全锁标定。吊篮产权单位应当按照《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规定,委托具有安全锁标定能力的依法取得相应计量认证资格的专业检验机构对安全锁进行标定,并出具《吊篮安全锁标定证书》和标定铭牌,注明安全锁标定有效期不大于1年,对安全锁标定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