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特殊膳食食品及保健食品的报检要求
一、根据〔2008〕707号《关于加强进口特殊膳食食品及保健食品检验监管的通知》的要求,进口特殊膳食食品和保健食品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才能准予报检:
1、配料证明文件
2、自由销售证明
3、 标签标注的或该食品应有的营养素/生物活性物质符合性检测报告原件(官方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报告)
4、 保健食品还需提供《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以下产品可以判断属于保健食品:
(1) 凡被列入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监管的通知》中“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中,进口产品中凡含有上述文件中的成分,按进口保健食品管理。
(2)凡销售标签上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进口产品应严格按照保健食品进行管理。
5、 凡是原料属于在我国没有食用习惯的食品,该原料应按照卫生部《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办理新资源食品的申请;但凡新资源产品需要附上卫生部所发的新资源公告作为证明材料才可以报检。
6、境内分装的进口散装特殊膳食食品和保健食品,进口商在报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境内分装包装标签。
(2)凡是进口散装的特殊膳食食品和保健食品需要在境内企业包装的,应提供包装企业发的有效生产资质证明。
保健品申报资料中所要求的特殊材料包括
a.经菌类经人工发酵制得的菌丝体或菌丝体与发酵产物的混合物为原料的(如冬虫夏草菌丝体),必须提供所用菌株的鉴别报告及稳定性报告。
b.以微生物类为原料的(如双歧杆菌、乳酸杆菌等),必须提供菌株的鉴定报告及菌株的稳定性试验报告。菌株不得有退化变异现象,同时应提供菌株是否有耐药因子等有关问题的资料。
c.以藻类(如螺旋藻、动物及动物器官(如蚂蚁、熊胆)等为原料的,必须提供品种鉴定报告。
d.以从动植物中提取的单一有效物或生物、化学合成物为原料的,需提供物质的理化性质、毒理学试验报告及在产品中的稳定性试验报告等资料,并尽可能地提供该物质的化学结构式。
e.对具有缓解体力疲劳、减肥、促进生长发育等功能的产品,需提交有关兴奋剂和激素水平的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