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进口保健食品证明性文件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代理机构名称(中、英文)应前后一致。
2.证明文件、委托书应为原件,应使用生产国(或地区)的官方文字,需由所在国(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确认。
3.证明文件、委托书中载明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
4.证明文件、委托书应有单位印章或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
5.证明文件、委托书应译为中文,并由中国境内公证机关公证。原件采用中外文对照的,可以不用另外翻译及国内公证
已获卫生部批准的进口保健食品,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转入境内生产的,在产品原料(若以动植物为原料)、其物(品)种和产地、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完全相同的情况下,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卫生部备案后,可继续沿用原卫生部批准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组织生产。但产品说明书、标签中关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标注必须做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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